近日,溧阳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强某因生产“瘦身”钢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
去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强某承包溧阳市某轧钢有限公司老车间进行生产经营,安排工人用较细的模具生产不合格的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共生产10mm钢筋11件、12mm钢筋64件、16mm钢筋10件,共计85件。去年4月16日,常州市质监局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在成品仓库堆放已轧好的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存在较大偏差,执法人员对上述钢筋进行查封并抽样取证,经检验,该批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不符合WB1002-1995《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标准规定的要求。5月10日,被告人强某将被查封的60件钢筋按合格产品的价格以330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黄某等人,共重78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7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强某在生产、销售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强某是初犯,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强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小丽 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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