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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环保局通报机动车“黄绿标”核发情况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8月15日18:32
  中广网乌鲁木齐8月15日消息(记者胡志坚 王静 实习生杨雪)记者今天(8月15日)下午从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召开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情况通报会上获悉:首次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时间延长到2011年12月31日。截止到8月14日,乌鲁木齐市共受理机动车“黄绿标”共7700辆以上,4个发售点平均每天受理1500辆左右。

  会上,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副局长邱劲松对近期乌鲁木齐市车主、网民提出的关于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首次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时间延长到2011年12月31日。环保标志的核发是根据车辆安全审验的有效期核发的,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车辆审验周期一致。在今年首次申领过程中,未到年审时间的车辆可以直接领取环保标志;到年审时间的车辆,须经过环保检验合格后,才能领取环保标志。乌鲁木齐市环保局提醒各位车主,请在规定时间内首次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

  黄绿标的发放条件,首先是尾气排放要达到规定的标准限值;其次是根据车型、年限、发动机型号等条件,按环保部环保车型目录的规定核查后,确定发放黄标或绿标。

  其中,外地籍号牌机动车持有的全国统一或车辆所在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通用;长期驻留本市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可到本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外地籍号牌汽车应服从本市机动车无环保标志禁行和“黄标车”限行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对于新购机动车来说,符合乌鲁木齐市新车落户环保规定的,乌鲁木齐市环保部门直接核发环保标志,免除环保检验;外埠转入车辆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型式核准目录》中“国Ⅲ”及“国Ⅲ”以上标准车型外,还需进行环保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标志。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新购机动车和外埠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照。

  另外,对用车大户、公众服务行业,将由乌鲁木齐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测中心提供集体办理服务。对拥有10辆(含10辆)以上汽车的用车单位由区县环保局提供集体办理服务。集体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网上申报工作已开始,集体申领环保标志下载相关表格和下载环保车型目录库,请登录乌鲁木齐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wsvecc.org.cn),集体申领表格须加盖单位公章。

  近日,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将组织人员上门为用车大户、公众服务行业进行集体办理。车主若在办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时遇到任何违法行为可拨打09913709820、09913709811进行投诉。

  据邱劲松介绍,在车辆检测、维修、收费方面,负责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检测站均属社会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其中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迎宾东路检测站、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九家湾检测站、新疆鑫朗天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已获得自治区环保厅的委托,可以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工作。机动车在同一年内检测不合格再次检测的,其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半计收。车辆的检测费用由各检测站收取,乌鲁木齐市环保局首发环保标志不收费,换发、补发也不收费。根据《乌鲁木齐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与限期维护实施办法》规定,对环保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护,并在15日内进行复检;逾期未维修并复检的,自逾期之日起不得上路行驶。

  另外,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局、市运管局、市环保局已先期认证了27家维修厂家,近日将在媒体上公布维修厂家的名称和地址,在各检测站也会张贴通知。车主可以自行选择维修厂进行维护。机动车维修竣工,维修厂应按规定承诺维修质保期,并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主取得该合格证后,车辆经复检仍然超标,由维修厂承担检测费,并负责免费维修。违反有关规定的,车主可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作者:胡志坚 王静 杨雪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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