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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婚姻法解释存误读 未出首付方获益或增加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1年08月16日15:10

  本报记者 姜燕

  “老公变房东了!”、“女性在婚姻里越来越弱势了!”近日,各大网络论坛和微博上热议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认为其中关于房产部分的解释,对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大为不利。

  与网友们的质疑不同,律师却对“解释(三)”或予以肯定,或保持平静。律师指出,公众对解释(三)的看法很大程度上是误读。

  未出首付方获益可能增加

  长期代理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葛珊南律师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没有改变甚至颠覆《婚姻法》,解释(三)中包含很多处理原则,也是在实际操作中一直使用的。

  葛律师认为,解释(三)中一些条文更彰显公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还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京沪深三地的通常做法是:离婚时,房屋属产证登记一方所有,拥有房产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返回一半给另一方,升值部分不予考虑;而广东的做法是: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不仅要返还另一方还贷部分的一半,还要对还贷相应的房屋升值部分作出补偿。

  “解释(三)则明确了要按照广东做法来执行,这对房产有增值,但没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一方明显有利。”葛珊南说,中国传统观念和实际生活中,男方购房或付首付的居多,由此看来,在房产升值的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的利益更能得到保障。

  不是写名字就能分一半

  解释(三)出台后,有网友说,以后结婚就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葛律师表示,一些女孩千方百计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认为加上名字就有保障了,但没出资,只是有一个名字,如果婚姻时间又不长,对婚姻贡献也不大的话,不可能分得房产的一半。

  葛律师介绍,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恋爱期间买的房子,一方的父母全额购买的房产,如果另外一方没有出过钱,即使把名字加到产权证上,如果婚姻持续时间很短,比如只有3-5年的话,未出资的一方最多拿10%-30%。结婚时间长了,如达到十几、二十年,才有可能拿到一半。

  葛珊南奉劝那些“拎包入住”的女孩,如果男方是全额购房,婚后两人收入如果不低的话,最好再买一套房子,这就是婚后财产了。

  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不合算

  葛珊南说,实际生活中,经常是男方买房,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买家电,实际上这种做法对女方是最不合算的。“这些都是贬值的,算起来女方出的钱并不比男方少,但离婚时分到的就特别少。”葛珊南建议,如果女方能拿得出钱来,最后提出帮男方提前还贷,或买房付首付时承担一些,同时要保护好凭证。

  婚房出资尽量双方承担

  葛律师介绍,新婚姻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后,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台过解释(一)和(二),7年之后才出台解释(三),解释(三)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对财产分割的解释。“原因很明显,这7年也是我国房产增值最厉害的7年,我接手的离婚案件几乎都要分割房产,现在通过解释(三)将一些已经操作的方法明确化。”

  针对解释(三)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葛律师给谈婚论嫁的男女青年及其家长提了几点自我保护的建议: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钱,尽量把钱用在房屋的出资上,装修和买车最好共同出钱,不要由一方承担;

  ●结婚不久签订购房合同的,付全部首付款的一方或付款多的一方肯定含有很多婚前积蓄,要把付款凭证保管好,这样万一有纠纷,可拿出证明首付款中含有一部分个人财产。

  ●夫妻感情已经不好,但不想离婚的,如发现配偶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要保护好证据,证明对方在转移、仿造或藏匿财产,可向法院要求把自己该得的财产先分割下来。这是这次解释中新的规定。

  ●一些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

  ●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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