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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索赔上亿报道不实 专家称损失难以量化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8月17日07:17
  中广网北京8月17日消息(记者葛方度)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关于渤海溢油事故生态索赔的相关工作近来备受关注,昨天(16日)有媒体报道称:“国家海洋局拟向中海油与康菲发起上亿元的索赔。”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众多媒体转载报道,然而,上亿索赔一事是否属实?

  索赔报道不实,但索赔工作确在开展

  记者昨天针对“国家海洋局拟就渤海湾漏油事故向中海油与康菲发起上亿元索赔”一事,向国家海洋局相关负责人求证,该负责人表示,由于渤海溢油事故生态索赔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国家海洋局从未向任何媒体公布渤海溢油索赔金额,“渤海溢油索赔上亿元”报道不实。

  此外,有相关媒体报道,国家海洋局网站发布的一份公告称:2011年6月,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开发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为切实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责,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将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

  同时,国家海洋局将面向全社会公开选聘以一家法律服务机构为主、多家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法律服务团队,代理渤海溢油索赔案件。

  虽说索赔金额不实,但索赔工作确实正在开展。如果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起索赔诉讼,将会面临怎样的司法程序?对此,北京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毕日东律师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国家海洋局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受国家海洋局委托的律师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毕日东:既然产生了损害,责任方就得进行赔偿,这是所有的民法中规定的一个赔偿的基本原则。损害主体很明显是康菲石油,索赔主体是谁?因为没有哪一个具体的人能去索赔,因为牵扯到个体的索赔,范围不能涵盖得这么广泛,那么国家就应该作为索赔主体。

  国家是可以指派他的代表机构,不管以海事局或者是地方政府的名义,都可以向康菲石油提出索赔,适用的法律应该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程序和民事程序差不太多。它确定的一个海事的管辖范围,根据受害地的、行为发生地的海事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这个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归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的。

  量化损失存在难度

  事实上,早在九年前,我国已有类似的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案例,当时发生在天津东部海域的“塔斯曼海轮”溢油案,曾被称为“中国海洋生态污染索赔第一案”。比较两起事件的异同,溢油应急专家朱生凤表示,如果渤海溢油事故被提起诉讼,诉讼程序和“塔斯曼海轮”溢油案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在外海,更难对损失做出明确的判断。

  朱生凤:蓬莱这个外海比较远离陆地,跟塔斯曼海不一样,塔斯曼号因为是在天津港的附近,可能它有些损害的东西能够更加直接做出定量的判断。现在这个要做出一个很明确的判断存在难度。

  那么,此类案件一旦步入诉讼程序,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什么?溢油应急专家朱生凤认为:我国在海事灾难的评估上经验不足,在诉讼举证时,如何量化损失、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将成为一大难题。

  朱生凤:首先要举证,说明这个损害有多少,要量化的数据来支撑它索赔的金额。现在这样子的溢油情况,量化是非常困难的,比方说在海上溢了油,然后你说有多少鱼死了,然后有多少鱼致病了,这个实际上非常困难。到底损失值多少钱,能够作为法律的一个证据提交到法庭上,去作为一个法官判案的依据,我觉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葛方度
(责任编辑:U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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