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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两年 消费者举证难10倍索赔难胜

来源:北京晚报
2011年08月17日15:43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食品安全法》实施已经两年有余,法规中销售伪劣食品10倍赔偿的规定,一度使消费者振奋不已。然而,两年多来,判决10倍赔偿的案件并不多见,这与消费者举证难、维权成本高有很大关系。今天上午,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10倍索赔案,“胖子”陈先生就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据陈先生介绍,他在今年分3次到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购买了绿瘦玉人胶囊、极瘦和苹果醋等3种减肥食品,共计2359元。当他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核实该3种产品时,发现所买的产品与药监局网站上的内容不一样。于是,陈先生将该3种减肥产品举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

  经过查证,药监局书面告知陈先生,经向该减肥食品生产地药监局核实,他所购买的减肥食品标明的生产厂家并不存在,公司地址也是假的。得到此消息后,陈先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那么,国泰平安百货公司是否愿意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呢?

  在法庭上,国泰平安百货公司的代理人辩称,陈先生在其他商场也买过不少减肥产品,而绿瘦玉人胶囊并不是在该公司购买的。虽然陈先生所拿发票证明其在该公司购买过绿瘦产品,但百货公司代理人辩解说,绿瘦减肥胶囊分大地牌和玉人牌,这两种牌子的包装盒完全一样,但产地不一样,陈先生拿的是玉人牌,而该公司销售的是大地牌。至于苹果醋和极瘦两种产品,该公司表示可以退货。

  陈先生所面临的举证难问题,是消费者维权中普遍存在的难题。食品作为容易变质的特殊物品,除非是购买后当场发现变质,事后追究比较难。比如说,厂商往往说是由于消费者存储不当等原因造成变质的。

  此外,维权成本过高也是10倍索赔并不常见的重要原因。一般情况下,购买的食品往往价格不会很高。当买到不合格食品时,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类似于陈先生这样的大额减肥食品,反而成了依据《食品安全法》10倍索赔的主力军。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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