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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两灭火器过期被行政处罚5000元(图)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1年08月17日15:49
绍波 图 绍波
绍波 图 绍波

  本报讯(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行政案件:维持长宁区消防支队对原告上海美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这是去年“11·15”特大火灾事故之后,本市法院判决的第一起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今年4月6日下午,长宁区公安分局周家桥派出所民警与街道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美宁公司有两只灭火器超过有效期,当场向美宁公司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责令美宁公司改正。第二天,派出所对此情况立案调查后告知美宁公司,公安机关拟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美宁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美宁公司提出了陈述和声辩申请。长宁消防支队经过复核,于5月7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并送达美宁公司。

  6月16日,不服处罚的美宁公司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长宁消防支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长宁区法院认为,原告单位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经责令后进行了整改,被告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对原告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作者:袁玮 章伟聪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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