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律师会见在押疑犯 海关警员以内部规定禁谈案情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8月18日05:18
  律师诉海关缉私局 要求公开相关规定

  海关缉私局称已安排律师再次会见疑犯

  两个月前,广州两名律师到广州海关会见在押嫌疑人,但海关缉私局警员以“内部规定”为由,禁止谈案情,并限定会见时间为20分钟。两名律师后来申请广州海关缉私局公开该“内部规定”,未果,遂以“缉私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告上法院。昨日,该案一审开庭。

  文/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黄舒娴

  今年5月30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容某某的丈夫委托,指派律师何伟民、胡文锋为容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两名律师依侦查机关广州海关缉私局(下称缉私局)的要求,办理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手续。6月10日上午10时,何伟民和胡文锋律师来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谈话还没开始,缉私局派出的在场警员(据容某某告知,该警员姓李,下称李某)就说会见时间限制20分钟。后来律师让容某某就案件事实陈述,遭到李姓警员制止,不准容某某陈述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两名律师依据相关法律鼓励容某某继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李某阻止并下达了“终止会见”的命令,使会见不到5分钟。李姓警员告诉两名律师,他是依据广州海关缉私局具有“中国国情、特色的内部规定”执行公务,律师要求其出示“内部规定”,但未果。

  6月13日,何伟民、胡文锋向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协呈递了《情况反映》,当面向广州海关缉私局递交了《投诉函》及《信息公开申请书》,向海关缉私局书面申请公开:1.在场警员终止会见所依据的法律及海关缉私局制定的“内部规定”;2.拒不执行《律师法》及《若干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但缉私局事后没有给予任何书面的答复,两名律师遂以行政不作为将海关缉私局起诉至广州市中院。

  昨日庭审中,广州海关缉私局认为,缉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安排何伟民、胡文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容某某,在会见过程中因故终止会见,这些都属于刑事执法领域的活动。

  但胡文锋律师反驳说,《海关关务公开办法》规定了其要求公开的“海关信息”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未区分海关信息是指履行刑事侦查职能所形成的,还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形成的。因此海关缉私局理应公开。

  海关缉私局回应说,事实上,该局已于6月16日约见了胡文锋律师(何伟民律师称自己在外公干),当面进行了答复。当时胡文锋律师未提异议。6月17日、7月11日,广州海关缉私局也根据两名律师的申请,安排他们再次与容某进行了律师会见。
(责任编辑:UN021)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