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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解禁旅行社代办公务活动 需要多部门联动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1年08月19日06:22
  公务活动能否委托旅行社安排相关事务?景区儿童免票能否从现行的“身高线”改为“年龄线”?“家庭旅馆”拥有何种权利又将承担何种义务?省外导游来川执业,是否应当具备四川旅游知识的讲解能力并通过相关考试……已经实行5年之久的《四川省旅游条例》正酝酿修订,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旅游局举行《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正草案)》(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22名来自市(区)旅游局、旅游企业、普通民众和省财政厅、交通厅等省级部门的代表参会,以上问题成为代表们热议的焦点。据听证代表提交的《旅游立法听证调查问卷》显示,针对旅游景区优惠或不再自己说了算,将在法定节假日中对特殊人群优惠这一讨论最为激烈的新规,20人赞成,2人弃权。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渝田表示,各代表的理性意见对立法有很大参考价值,将在收集、整理各方建议后向省人大报告,新的《四川省旅游条例》有望于明年出台。

  焦点1 旅行社

  代办公务活动

  解禁需多部门联动 应防止公费旅游

  在昨日的听证会上,草案第17条的规定引人注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这意味着,若规定获通过,旅行社代办公务活动将在四川首次解禁。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由于旅行社代办公务活动有产生公费旅游的可能,所以该问题在四川之前的相关法规和条例中并没有涉及。而很多政府部门也因为防止公款旅游,不允许使用旅行社发票报销差旅费,这导致许多实际的购买服务无法公开招标。事实上,在2004年,上海就已经将“旅行社代办公务活动”写入了当地的旅游法规中,允许上海19家旅行社为外省市党政、商务考察团来沪,当地企事业单位的国内考察、商务活动,出国商务考察活动提供住宿、餐饮、会议接待等服务。

  “其实,在四川一直有机关事业单位找旅行社办理住宿、交通等公务,一方面是省事,二是利用旅行社这个平台,费用会相对便宜15%左右。”川内一旅行社总经理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不过,由于旅行社的发票无法报销,旅行社就只好帮客户另找会务公司代办。针对这一问题,听证代表们一致认为:“旅行社代办公务活动是好事,很多大城市已经在实践这项规定,这是一个大趋势。”对于应该如何执行此项规定,听证代表四川康辉国旅副总经理孟友建议各政府单位进行公开招标,但他同时表示,“若想这项规定落实好,财政和税务部门一定要联动起来,承认旅行社的发票可以报销,这样才不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

  如何防止在允许“旅行社代办公务活动”的情况下不出现公费旅游的问题也是听证代表们讨论的焦点。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平说,“不能仅仅监督政府部门,对于接待公费旅游的旅行社,也应该考虑对其进行重罚。”

  焦点2 景区门票优惠

  应实行一票制 儿童能否按年龄免票

  “过去,景区门票优惠制度都是自行规定,草案拟让其规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特殊人群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优惠开放。换句话说,优惠可能不再由景区自己说了算。”省旅游局法规处一位负责人在解释草案第50条规定时说。

  成都商报记者在听证会现场发现,代表们60%的发言都集中在“景区门票免费及优惠”问题上,大家对此展开了激烈交锋。“我认为景区应该实行"一票制",杜绝景点内重复收费现象。”市民代表严徳新的建议立刻得到现场唯一一位学生听证代表西南大学大二学生陈沁南的赞同,她讲述了自己今年到峨眉山游览的经历,“我买了80元的学生门票,但在到金顶的途中,我必须要坐观光车和缆车,来回的交通花费达到了180元,比门票价格多出一倍。”

  另一位听证代表,来自成都华兴街餐饮公司的廖冰虹非常关心针对老人和小孩的优惠措施,他在发言中提到,“我认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应该免票,没有必要把年龄限制在70岁以上。”廖冰虹表示,按照我省实际情况看,很多景区都处于山地和高原,而70岁以上的老人其实很难有足够好的体力到那些地方旅行了。对于娃娃按身高免票的制度,他也建议,“现在的娃娃吃得好,12岁甚至都长到1米7,所以不要按身高来免票,应该按年龄算。”

  对于“草案”第50条拟规定的“旅游景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一项,李宝平律师也建议,“四川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不仅法定节假日,像5·12这样的纪念日,也可以实行景区优惠,来表达四川的感恩之心。”陈沁南同学则补充建议,除老人、小孩、学生、残疾人和现役军人外,“应将教师也纳入优惠人群范畴。”

  “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差不应超过15%。”对于“草案”中第32条拟规定,李宝平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他认为应去掉“不应超过15%价差”的提法,“既然是同团同标准,为什么还要有价差呢?”针对李宝平的疑问,四川康辉国旅副总经理孟友说,“这个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同架航班价格也是一天一个样。”

  焦点3 家庭旅馆合法化

  大多数代表投了赞成票

  近年来,在省内很多旅游城市和景区周边,当地人自办的“家庭旅馆”悄然兴起。这些旅馆的法律地位如何,它们拥有何种权利,又将承担何种义务?这些问题在“草案”中有了初步答案。“草案”第58条拟规定,“居民利用自有空闲住宅有偿接待旅游者食宿的,或者向旅游者提供民俗体验、休闲游乐的,接待设施和服务应当达到安全卫生基本要求,按照旅游接待服务相关标准,保证服务质量。”这也是四川首次在法规条款中触及和探讨“家庭旅馆”合法化问题。在会上,大多数听证代表都对此条拟规定投了赞成票。

  “我觉得还可以考虑取消"有偿"二字,把范围进一步扩大。现在流行的"沙发客"就并不通过有偿行为完成旅游住宿。”听证代表李宝平说,比如,成都的一名沙发客在家接待了一位北京游客,当他去北京时,就可住在那位北京游客家中,像这样的情况,也需要纳入“家庭旅馆”的规范中。

  焦点4 省外导游

  来川执业

  是否还需要考试

  不少代表称没必要

  此外,针对“草案”拟规定省外导游来川执业,是否应当具备四川旅游知识的讲解能力并通过相关考试的问题,大多数代表都表示,“当然需要相应的讲解能力。”至于证明此种能力是否必须要通过相关考试,由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才行,不少听证代表认为“没有必要”。自省交通运输厅的孙姓听证代表称,如果在四川执业的导游不熟悉四川的情况,市场自然会淘汰他,市场会逼迫他去学习,没有必要强制考试。“这是市场自然选择的问题。”李宝平律师也明确反对在四川执业的导游需要再考证,“如果真要考试拿证,多少有点地方保护主义的味道,并不利于四川旅游形象的塑造。”而省发改委物价局的吴姓听证代表也提出了她的疑虑,“考试需要的费用,该由主管部门负担还是考试者本身呢?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要慎重考虑。”

  成都一品川味商贸公司总经理蓝星还认为,导游带游客购物所导致的恶性竞争令旅游购物管理不甚规范,“我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规划和管理,建成有特色、有规模,带有四川特色的购物点。”

  新条例拟对违规导游、旅行社加重处罚

  为规范旅游服务,保障游客利益,此次酝酿修订的新版“旅游条例”还拟对违规操作的旅行社加大处罚力度。“草案”拟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若有违反,将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旅行社若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制订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旅行社单方面变更书面合同或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内容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现行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中,对此项违规操作的最高处罚额度为3万元。对于“草案”中拟加大对违规旅行社处罚力度的多项新规,听证代表都表示支持,并没有提出任何疑义。

  成都商报记者 雷浩然 实习生 江浪莎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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