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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工资协商率要达60% 老板需与员工商量工资

来源:南海网
2011年08月19日10:13
  8月19日消息(记者黄敏 实习生曹李扬 陈秋秋)18日上午,海口市总工会召集基层工会工作人员集聚一堂,召开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培训,打响了今年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区域、行业覆盖计划的“攻坚战”。

  海口市政协副主席、海口市总工会主席林道本出席了培训并做动员讲话。

  今年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要达60%

  2009年,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总商会、市企业家协会提出了集体合同工作“三年计划”,今年又对目标进行调整,要求实现在已建工会组织、经营正常的规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要达到60%,已建工会组织、经营正常的规模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以上。

  据了解,由于海口市中小型非公企业较多,这些企业职工工资大多较低,且分配制度、分配方式都不太完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集体合同具有约束力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中明确规定,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据工会相关人员介绍,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好处在于明确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可以让职工在企业经济效益好的时候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使得职工工资有了正常的增长机制,而不是由老板一个人说了算,也不是以往想涨就涨、不涨也没办法的无奈状况。

  协商代表被打击报复可获赔偿

  《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待遇等方式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待遇;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给予赔偿。

  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恢复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并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其工资福利等各项应得收入;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协商代表加付赔偿金。

  作者:黄敏 曹李扬 陈秋秋 (来源:海口晚报)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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