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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律师坚持为金华友作无罪辩护 公诉方尚未回应

来源:现代快报
2011年08月20日04:02

  “‘明星村’党委书记被指侵占资产近亿”追踪:

  律师坚持为金华友作无罪辩护

  近日,原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华村党委书记金华友涉嫌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一案,引发广泛关注,快报曾于8月16日对此案进行过报道(详见《“明星村”改制遭遇“乾坤大挪移” 巨额资产落入金书记一家人囊中》)。昨天,金华友的两位辩护律师谈臻和席超在南京召开情况通报会,就公众关心的热点以及案件审理中的争议提出看法。

  律师声音:金华友没说“弱智领导”

  有说法称金华友曾指责有关领导称,“我今天受审,完全是因为常州市个别弱智领导签字同意(造成的)”,并打电话扬言要与村民“算账”。对此,辩护律师谈臻称,上述两种说法“无依无据”。“我当时在法庭上,他提到了‘人治’和‘法治’的字眼,可能由于常州的口音,旁听者把‘人治’和‘法治’听成了‘弱智’。”

  “金华友是在一审判决的当天,要求给村支书打电话了解新华村的情况,但没讲过‘算账’。”

  不过,昨天的情况通报会上,谈臻作上述解释的时候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焦点一:是否有权利参加企业改制

  两位律师坚持为金华友作无罪辩护。对于金华友作为常恒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和自然人股东之一,是否有权参与企业改制,席超持肯定态度,“2002年12月13日,魏村镇党委和政府还为此专门发文‘同意金华友担任常州常恒新宇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所以金华友是有权利参加企业改制的。”

  对于公诉方曾经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的指控,席超回应说,“随着金华友社会荣誉的增加,镇政府曾委任其为魏村镇党委副书记,但是他从未离开新华村,也从未离开常恒集团,金华友担任镇党委副书记时,从未领取任何工资,财政支出给他的工资他从未领取,金华友的工资都只在公司和村委会领取。”

  焦点二:是否低价转让给新宇公司

  常恒集团以800万元的价格出让“常恒”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是否侵害了新华村的集体利益?席超认为,这是金华友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

  席超指出,当年乡村企业改制对企业的整体资产的改制,包括企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武进市关于《深化乡村集体工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专门强调“要重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常恒集团在两次改制的过程中,武进市企改办分别指定过两家评估机构对常恒集团的整体资产进行过评估,其中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分别为3457558.94元和908810元。但金华友比照当地全国驰名商标“新科”的转让价1000万元,并征得集团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后按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新宇公司,新宇公司也已实际支付了800万元。

  对于检方对“常恒”商标作出的6499万元的估价,席超表示,“这个价格是无根无据的。首先6499万元的估价是在企业改制近7年后再对商标评估,没有参考价值。另外参考评估的品牌是国内著名品牌,新宇和常恒都没有这么有名,因此不能达到6499万元。”

  焦点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席超认为,金华友通过其妻子朱纪美代持新宇公司股份共计1646万的行为并不是非法占有。

  席超说:“当时金华友考虑到自己还挂着魏村镇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作为股东公开可能影响不好,经与村委会何远东主任商量,就以妻子朱纪美的名字来代持股,这种做法在当时改制中并非特例。金华友本人不仅事前向有关领导汇报过,事后在几次填写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金华友均如实的填报‘妻子朱纪美,常恒集团新宇投资公司投资持大股’,上面还明确写上持股比例为62%。”

  “而事实上,一审法院认定的商标许可服务费1646万元,但这部分收益至今还放在新宇公司的账上,6年来并没有给公司股东一分钱的分红,如何确定已经被‘非法占有’了呢?”

  公诉方尚未作出回应

  昨天,公诉方并未对金华友辩护律师的上述说法作出回应。此前的庭审中,公诉方就金华友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及挪用资金等行为提起指控:

  第一,2002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金华友利用担任新华村委书记、常恒集团总经理,全面负责新华村委和常恒集团工作的职务之便,有预谋地操纵常恒集团和新华村委出资组建新宇公司。通过私自转移新宇公司股权的手段,非法占有新华村集体所有的新宇公司价值人民币8189.24万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常恒”商标、对外投资、房屋建筑物)及其产生的收益人民币41422445元,金华友从中实际侵占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320391元。

  第二,2002年6月,金华友利用其担任常恒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现江苏常恒集团常州亚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贿送的其改制后企业10%的股权,价值人民币508.89万元,并且收取了人民币20余万元的分红。

  第三,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金华友利用其担任新华村村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多次擅自决定将新华村村委和常恒集团投资设立的集体企业常州海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常州新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资金,挪至其个人控股的新宇公司的名下,用于在证券市场中进行股票投资业务,截至2009年3月案发时,金华友从海丰公司挪用的资金人民币884.7万元尚未归还。

  对昨日金华友辩护律师的上述说法,公诉方将作何种回应,快报将继续关注。见习记者 金凤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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