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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根会馆被指破坏文物 200年晋翼会馆变会所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8月22日04:31
2011年8月,晋翼会馆已建设完毕。曾一智 摄
2011年8月,晋翼会馆已建设完毕。曾一智 摄
 改造后的北院后墙增高近一倍,与原院墙差异很大。曾一智 摄
 改造后的北院后墙增高近一倍,与原院墙差异很大。曾一智 摄
2005年12月的晋翼会馆,2009年会馆统一修缮。
2005年12月的晋翼会馆,2009年会馆统一修缮。

  晋翼会馆 《中国文物地图集-北京分册》介绍:山西晋翼会馆【小江胡同30号·清代】山西翼城布商行会会馆,清雍正十一年(1733)建,坐东向西,大门内有南北对称的小型四合院各一,后院正中有一座勾连搭合瓦卷棚顶房屋,供奉神像,两侧各有厢房。

  该书原则上收录历次文物调查确定的现存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少量为保护而进行搬迁的古建筑和碑刻等。作为原崇文区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项目单位,“晋翼会馆”自然收入其中。

  按照这本书中的说法,晋翼会馆应为两进院落。

  根据文物法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文物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因此作为东城区文物普查登记项目的晋翼会馆,按照文物法的规定,属于不可移动文物。

  据曾一智介绍,史料记载,晋翼会馆为山西翼城县人士集资购买,到民国年间,其用途已不是布商行会,既为本县在京人士团聚之所,又为本县临时赴京人士持函件免费居住之地。有瓦房32间,灰房12间。解放初期被收归国有。

  追问 1

  晋翼会馆成私家会馆?

  专家指为少数人服务违背了文物保护的公益性质

  近日记者多次希望进入晋翼会馆,但大门紧闭,外面的人完全看不到里面的情况。这个昔日山西翼城县在京人士团聚、本县临时赴京人士免费居住之地,如今已经成为一处拒普通人于千里之外的私人会馆,就连一睹其真容也绝非易事。

  上周开始,本报记者多次以订餐、游客参观等多个名义,希望进入晋翼会馆内,均被保安和服务员挡在门外。服务员表示里面最低消费18万元,但记者表示预定消费希望能先了解里面的服务项目,也同样被拒绝。

  举报人曾一智认为晋翼会馆改动涉及公共利益,应该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东城区文委答复是:“您说要公示这个事儿实在是没有道理。”

  曾一智表示:“如果一座普通的民房,(如何改动)是你的权利,民众无权干涉。但涉及文物就是公共利益。文物保护工程所有的过程都应该是透明的,都应该接受公众的监督。怎么就不应该公示呢?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马自树认为,文物是全国人民的,是公共的场所,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是公益事业,如果文物未被列为对外开放单位,则该文物可不对外开放,而事实上刘老根会馆是对外开放的,但只是对消费达到一定级别的人开放该文物,对普通大众却采取“免进”姿态,“这说明该会馆只是在为少数人服务,这显然违背了文物保护的公益性质。”

  追问 2

  最低消费18万太奢侈?

  市发改委价格举报热线表示餐饮价格由商家确定

  据媒体报道,刘老根会馆号称“内地第一明星会所”,据会馆内的工作人员介绍,消费最贵的是供客人包场所用的几个四合院,其中“赵家大院”最低消费18万元每天。里面包含游泳池、健身房、棋牌室等娱乐设施。如果客人想看节目可以单加两万元,会有演员进入到大院里表演专场。

  在会馆内的餐厅,一层大堂白天最低人均消费100元左右,二层包间人均消费200元,但晚上人均消费达到500元左右。

  有网友质疑刘老根成为奢华的代名词,距离普通民众越来越远。“本山老师不是一直自称从黑土地走出来的农民艺术家吗,怎么现在他的演出、他的餐馆,我们既看不起也吃不起了?”

  本山传媒相关人员解释,因为中午来吃饭都是家常菜居多,而下午和晚上则主要是商务宴请,因此价格会偏贵一些。至于更加高档的四合院,消费价格更是要贵出不少。

  记者致电北京市发改委价格举报电话,咨询赵家大院消费每天最低消费18万元是否合理。对方工作人员表示,一般餐饮、会所等服务的消费定价,由商家自己确定价格,政府部门不进行备案,也没有政府部门定价。

  追问 3

  举报人举报后被出卖?

  举报人两次举报,随后均接到被举报人电话,称要“沟通”

  曾一智介绍,8月7日,她向东城区文委举报的第二天,却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在肯定曾一智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的前提下,说本山传媒集团的工作人员希望与曾一智见面沟通沟通,“有什么事当面谈一谈”。但被曾一智拒绝。

  曾一智意识到,自己作为举报人的信息已被东城区文委透露给被举报人本山传媒集团,遂再次致电东城区文委,并告知其违反了《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

  但此事过去仅2小时,曾一智再次接到电话,称本山传媒集团已再次获知曾一智致电东城文委的情况。当曾一智再次质疑东城区文委时,他们说是文委领导要跟本山传媒的人一起找曾一智当面解释,但发现她不在北京。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统筹 本报记者 李立强

  采写/本报记者 王佳琳 张永生 摄影/本报记者 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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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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