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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入户盗窃“零数额” 领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8月22日13:30
  中广网天津8月22日消息(记者王嘉军 石峤)撬锁入室行窃,被邻居发现并堵在屋内,还未“得手”的赵某某即被抓获。日前,天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天津市首例依照该修正案之规定对入户盗窃“零数额”的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

  赵某某(男,32岁),河南省人,在津无固定住所,无业。 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07年4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

  2011年5月18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携带改锥、手电等作案工具窜至天津市和平区治安大街,伺机进行盗窃。后其发现事主李某某房门上的明挂锁锁着,便撬开房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此时李某某邻居夏某某恰好回家,发现李某某房门被撬,一人在屋内鬼鬼祟祟,便将房门从外侧拽住,并高声喊:“抓小偷!”其他邻居听到后到场,并报警,民警火速到达,进屋后将赵某某抓获。

  天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赵某某201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提起公诉。

  审判机关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对赵某某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1、关于入户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做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累犯,我国刑法做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作者:王嘉军 石峤
(责任编辑:U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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