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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刑诉法大修再推刑事法治进步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兵临
2011年08月24日01:23

  时隔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按计划即将在8月24日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据透露,此次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四分之一,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得监听等(8月23日《扬子晚报》)。

  一般来说,国家法律的良性修改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嬗变,无论是对陈旧过时条款的删除,还是对新制度、新做法的引入,法律修改按照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时代需求,欲寻求更为先进、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以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二是借由法律修改的程序平台,通过对相关制度修缮的博弈、商讨,在寻求共识以及知识传递的过程中,实现对民众和执法者法治观念的干预,进而培育起符合新法运行乃至推动法治进步的先进思想观念。

  就前一影响而言,此次刑诉法大修,在内容上涉及最核心的问题,莫过于国家追诉犯罪过程中公权与私权的配置。从目前引起舆论好评的几个修订亮点看,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对刑诉法首次修改确立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延续和推进,也是对现代刑事法治程序正义理念的进一步落实,增长的乃是被告人权利;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既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亲亲相隐”制度的继受,也是与西方国家作证豁免的现代法治文明的接轨,归复的乃是人伦与人本精神;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得监听,表面上是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实质上仍旧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延伸。这些尚未列举完全的修改内容,共同的取向是对私权的增量,抑制的是公权分量。

  与此同时,草案允许国家反腐败部门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增加的则是公权配置的比重,必将抑制私权的分量。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对秘密技侦手段这把“双刃剑”尤为担忧,如果缺乏足够的监督制约,一旦发生滥用势必对公权私权带来极大的危害。不过从整体上看,草案在公权与私权的配置上,依旧是在1996年首次大修的基础上,继续重视民权的法治方向前行。这些具体法律制度的确立,必将对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格局带来深刻变化,对刑事执法者的执法模式带来深远影响,使得个人抗衡国家追诉的力量更加趋于平衡,刑事法治的文明进步不言而喻。

  如果将刑诉法修改放置在整个法治构建的伟大历程中考量,我则更加看重其第二个方面的影响对于法治观念的塑造功能。对于一个有着深厚重刑轻民传统的后发法治国家而言,要改变根深蒂固的传统犯罪观和追诉犯罪观,像刑法、刑诉法等的修改乃是至关重要的契机。因为立法向来都不是少数人“闭门造车”的封闭化过程,无论是立法中的利益博弈,还是立法后的条文阐释,亦或是舆论的通俗化解读,都能够起到强烈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作用。抓住这样的契机,挖掘刑诉法修订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博弈的价值,彰显公法中关照私权进步的痕迹,将更加有助于民众对公法的感性认知,形成合乎现代法治需要的公民法治观。

  不妨回过头来,看看1996年刑诉法修改和1997年刑法修改,中国刑事法治领域至今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观念变化,诸如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犯罪嫌疑人称谓、疑罪从无等等,或许在执法者那里还有不同程度的“短板”,但就广大民众的思想意识而言,已经深深扎根并成为舆论监督、促进刑事执法文明进步的强劲动力。这种变化,很大程度上正是修法带来的社会效果。因此,瞄准刑诉法实施以来的观念缺陷,尤其是执法者观念中的死结,发挥修法的宣教和普及功能,推动刑事法治观念的进一步更新,也是刑诉法修改的重要使命。

  当然,要实现法律修改的上述功能,既需要立法内容本身的科学性、先进性,也需要传播者的敏锐性以及阐释者的责任感。只有优良的立法在优良的传播解释下,才能发挥出优良的法治观念塑造功能。其中,一些看似超前的法律制度,如果合乎法治潮流,也可适度引入法律文本,因为这本身乃是推动后发法治国家尤其是国民观念跃进式嬗变的重要引擎。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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