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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信息拨付1月内应披露 间隔时间不应超6个月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8月24日04:12
  民政部起草《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为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民政部近日起草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该指引适用于信息披露主体规范披露公益慈善捐助信息。信息披露主体是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参照实行。

  征求意见稿指出,信息披露要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披露信息真实。信息披露方式应尽力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获取和查阅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信息披露主体应制定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主体,使信息披露工作走入规范化、常态性。信息披露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披露,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由政府部门或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披露;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指出,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机构财务信息。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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