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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首例涉婚姻法新解释离婚案 女方无望分房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8月24日15:47
  中广网宁波8月24日消息(记者杜金明 通讯员郑智杨)今年7月底,家住宁波市北仑区的孟芳(化名)向北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许峰(化名)离婚,并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还要求分得一半房产。但是按照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孟芳原来有可能得到的房屋产权现在没了希望。昨天(23日)北仑法院依法对上述案件宣判,这是《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浙江省判决的首例涉及新法的离婚案。

  性格不合家庭暴力,她要求离婚

  今年30岁的孟芳和34岁的许峰都是湖北人, 2007年8月结婚。许峰是宁波北仑区一家私营企业技术主管,收入不错。婚后,孟芳随许峰来北仑生活,2009年2月,儿子小宝出生了,然而本应更为和谐美满的家庭反而却风雨飘摇,吵架成了家常便饭。

  据孟芳介绍,为了生活小事,许峰经常无端打骂孟芳。打一耳光或踢一脚是常有的事,她还曾被殴打至软组织挫伤。对于已造成的伤害,孟芳要求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获得损害赔偿5万元。

  “我同意与原告孟芳离婚。但结婚以后,我跟前女友没有再联系过。”许峰说,他和孟芳相互争吵是有的,但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只是气急打她一拳。法庭上,二人言语不合,几次按耐不住又吵了起来。

  房产分割成为纠纷焦点

  孟芳说,“在我们还没有结婚登记之前,我给许峰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从次月18日开始,我们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明明是我在婚前买的,登记在我的名下,怎么可以一人一半?”许峰认为,讼争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婚后两人按揭还了3年多,共9万多元,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孟芳。

  据了解,许峰和孟芳的争议房产于2007年9月7日购买,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许峰,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该款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买房后房价开始飙升,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卖到120万元左右,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价格,即100万元。

  法院:房产归产权登记人,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予以补偿

  “《婚姻法》及前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婚前一方购买并付首付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分割做明确规定。但是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负责本案的谢敏法官说。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2×2(倍)=9.7万元。

  关于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三)也有新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女方也有在身体上伤害到男方的情况,故此,对于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作者:杜金明 郑智杨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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