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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决首例婚姻法新解离婚案 女方未分到房产

来源:青年时报
2011年08月25日01:54

  浙江判决首例涉及婚姻法新解释离婚案

  女方最终未能分到一半房产

  □时报记者 吴海婕 通讯员 郑智杨

  丈夫婚前支付首付买房,结婚没几年,妻子提出诉讼离婚,并且要求分得一半房产,这样的案子怎么判?

  昨天,宁波北仑法院按照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判决了一起离婚案,最终妻子只获得了婚后共同还贷额的一半及房产增值的补偿额合计9.7万元。

  北仑法院的这起判例,成了《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浙江省首例体现新法精神的离婚判决。

  性格不合家庭暴力

  妻子诉讼要求离婚

  丈夫许峰(化名)34岁,妻子孟芳(化名)30岁,许峰在北仑一家私营企业任技术主管,收入不错,经人介绍认识了孟芳。

  2007年10月,两人步入婚姻殿堂,2009年2月,两人爱情结晶、儿子小宝出生了,可是看起来和谐美满的家庭却风雨飘摇。

  孟芳说,婚后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许峰同居多年的女人,跑来吵闹,还要求许峰赔偿10万元,这事给他们的婚姻生活留下了阴影。

  孟芳觉得许峰易怒、善妒,为了生活小事,经常无端打骂她,一耳光、踢一脚是常有的事。有一回,她还被打成软组织挫伤。

  “我无法再和他继续生活了!”上个月底,孟芳起诉到北仑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

  此外,孟芳认为许峰家暴对自己造成伤害,要求根据《婚姻法》第46条中“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例索赔5万元。

  许峰则称:“可以离婚,但结婚以后,我跟前女友没有再联系过,我和孟芳相互争吵是有的,我也没有家庭暴力,只是气急打过她一拳,不重,可孟芳有次居然拿电话砸我,抓破我的脸!”

  男方婚前首付买房 女方主张一人一半

  一套价值上百万的房产如何分割,成了本案的一大焦点。

  “我们结婚前,我给许峰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后来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车子是婚后一起买的,也是两个人共有财产,都应该一人一半。”孟芳说。

  “房子明明是我在婚前买的,登记在我的名下,怎么可以一人一半?”许峰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认为,讼争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共9万多元,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孟芳,而购买的汽车虽然登记在孟芳名下,但是属于婚后财产,应该折价以后各半分割。

  据了解,这套争议房产位于北仑城区扩展后的新兴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7日,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

  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许峰,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该款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买房后房价开始飙升,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能卖到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价格,即100万元。

  房产终判归登记方 补偿婚后共同还款

  “《婚姻法》及前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婚前一方购买并付首付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分割做明确规定,但是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负责本案的谢敏法官说。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

  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2×2(倍)=9.7万元。

  夫妻双方都动过手 难获家暴损害赔偿

  此外,关于损害赔偿,新解释也有新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孟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孟芳也有在身体上伤害到许峰的情况,所以法院对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考虑孩子未满3周岁,判决由母亲孟芳抚养,父亲许峰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车子也归被告许峰所有,但被告应找补原告车子的差价款60000元。

(责任编辑:U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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