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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否认同居关系 女子出示邮件当证据获赔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08月25日02:07

  晨报讯 (首席记者 王彬) 李女士和某大学教授王先生偶遇后同居,后发生矛盾,李女士于是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同居的一处房产。记者昨日获悉,法院根据李女士提供的电子邮件,最终认定二人同居关系,判决李女士获得一定补偿。

  1998年,身为某大学教授的王先生偶然认识了李女士,双方互有好感,不断通过电子邮件相互表达爱慕之情。2002年,二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一方要经常出差,双方仍然保持着发电子邮件的习惯,邮件中除了甜蜜的爱意、思念之外,还详细描述了双方对家庭生活的操持、付出、经济支出等点点滴滴。

  为营造幸福的生活,2005年以王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处一居室的房产,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双方开始在此居住。2007年9月,双方签署了一份生活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要彼此尊重,必要时,王先生要主动给予李女士合法的身份。双方约定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决定与住房有关的事以及屋内任何物品的取舍,并各自负责装修部分相应的费用,王先生每月交给李女士500元,并负责偿还房贷及车子的开支,李女士负责家内的日常开销,包括物业、取暖费、水电费等。

  后来双方发生矛盾,李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一居室房产,王先生则称,双方只是普通的男女关系,不存在同居关系。电子邮件的内容也不是自己所发,因为李女士知道自己电子邮件的密码,二人签署的生活协议也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争议的房产为自己的积蓄加上向其姐借款20万元购买,完全属于自己所有,要求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虽然不认可电子邮件的内容,但是认可该电子邮箱为自己所有,该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结合双方“生活协议”约定的生活中的各种费用负担等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关系密切,且反复以“家”的概念称呼双方共同的生活,二人之间的同居关系成立。

  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生活协议”可以推出,双方对争议房屋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为双方共同财产。最后,法院根据对房屋的评估价格,减去王先生所借20万元的债务后,判决李女士获得剩余价格一半的补偿。宣判后,李女士还是提起了上诉。

  法官提醒

  电邮作证需确定身份

  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提醒,由于电子邮件存在发件人身份不易确定,内容容易被修改等缺陷,法院的采信率很低。

  欲使电子邮件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注意保留电子邮件的原始状态,及时办理公证,因为公证后其效力较高,同时还须能确定对方身份和有其他相关案件事实相佐证,否则,电子邮件就不能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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