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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次启动大修 半数条文需增加和修改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8月25日04:14
  [报网互动]刑诉法增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刑事诉讼法启动第二次“大修” 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近一半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练情情)在昨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朗胜作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朗胜表示,本次刑诉法修改内容多,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近一半。修正案(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及规定特别程序等。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草案建议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草案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议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草案还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建议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同时,规定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亮点1

  不能强迫自证有罪

  草案最突出的修改在于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规定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等。

  解读:“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被认为类似于“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中的沉默权。

  广州一名检察官坦承,这些规定如果得以通过,会加大他们证明犯罪的困难,但能帮助减少冤假错案。

  亮点2

  不强制亲人出庭指证

  草案增加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此次修改的刑诉法就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

  专家指出,立法者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们愿意出庭对被告进行指证也可以,这里强调的是不被强制出庭。这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与我们通常认为父亲将犯罪的儿子扭送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大义灭亲”行为关系不大。

  事实上,中国法制史上一直承认“亲亲相隐”规则,“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符合中国人的“孝道”,也与国际作法接轨。

  亮点3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草案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解读:这一规定与新《律师法》的规定相衔接,有利于维护律师的辩护权利。

  陈卫东说,目前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他直言:“很多律师不愿意办刑事案件,觉得办这样的案件非常窝囊。”

  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说,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向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并核对案卷中的证据内容,不仅是一项正当权利,而且也是一种责任。因为从本质上讲,对案卷中证据的知情权,是属于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这项权利又需要在律师帮助下才得以实现。

  对于后一改动,律师刘昊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侦查阶段嫌疑人权益的维护力度将得到加强,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

  亮点4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目前审判阶段法援范围包括有可能判处死刑、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案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这个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解读:律师刘昊说,“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与途径是立法机关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具体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这将使很多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涉嫌犯罪比较严重的被告人,也能获得律师的帮助。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该中心主任黄茜认为,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嫌疑人纳入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范围,将更好地保障其权益。

  刑事诉讼法变迁

  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从164条增加到225条。

  作者:赵琳琳 练情情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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