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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亮点多 警察被指逼供须出庭自证清白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2011年08月25日04:15
  刑诉法修改亮点多,未成年罪犯将不再“一失足成千古恨”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上午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说,与现行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相比,此次修订将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以及证人证言等多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亮点

  1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早有规定。但现实中,“刑讯逼供”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这次修改将突出规定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首先表现在:有望规定讯问的过程要全程录音和录像。此外,将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自证其罪”,这意味着“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今后将不算数了。

  修改还提出:警察也要出庭作证。警察出庭作证的一种情况是:控辩双方对某项在讯问中取得的证据存在异议,认为是“刑讯逼供”获得的,此时侦查人员须拿出证据证明未进行“刑讯逼供”。如果侦查人员说不清楚,这个证据会被视为“非法证据”。

  亮点

  2

  证人可“秘密”出庭

  为破解“证人出庭难”,草案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作证的可处拘留。

  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时,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方式出庭作证,法庭上设一个作证室,不让证人露面。

  如果证人感觉还不安全,还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申请。

  亮点

  3

  法庭不再强求“大义灭亲”

  虽然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此次修订还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们愿意出庭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也可以。

  樊教授说: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免证权”,不再强求“大义灭亲”,但这与我们通常认为父亲将犯罪的儿子扭送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大义灭亲”行为关系不大。Y

  亮点

  4

  追缴腐败分子、

  恐怖分子

  违法所得

  为打击腐败分子、恐怖分子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草案新增的“特别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亮点

  5

  未成年罪犯不再

  “一失足成千古恨”

  我国拟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使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不再让未成年人“一失足成千古恨”。

  草案拟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法学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Y

  亮点

  6

  监听侦查证据将合法

  “被精神病”将成历史

  此次修订将增加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两项规定。技术侦查就是借助技术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秘密侦查是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可进行耳目跟踪、诱惑侦查甚至是由侦查人员扮成犯罪分子模样混入对方进行侦查。

  “用这些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必像以前那样,必须让犯罪嫌疑人亲自交代,将这些证据转化成口供才能用。”樊崇义教授说。

  修改新增加一个特别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以杜绝“被精神病”。所谓“强制医疗程序”,就是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要经过法院裁定,裁定后确定其属精神病才能将人送入精神病院,不能随便抓人和关人。

  亮点

  7

  律师介入提前

  可查阅卷宗口供

  此次修订,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此时受委托的律师凭证件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被监听。如果48小时内没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或安排监听等,律师有权进行控告和申诉。

  但“会见权”也有限制:危害国家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共同犯罪案件这4类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嫌犯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于律师的阅卷权,此次修订将规定: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材料应供律师来进行查阅,其中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材料。

  “修改后,律师的权利将有一个根本性的扭转。新《律师法》推出后,很多地方不执行,理由就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些规定。今后上位法和部门法规定一致了,司法部门就必须得执行了。”樊崇义说。

  综合新华社等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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