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南京之后,沈阳、合肥等地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也开始征收契税。面对突然执行的新政和一笔不小负担,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有的甚至称税务部门是在“趁火打劫”(综合媒体报道)。
之前,夫妻在另一方房产上加名,不需要缴纳契税,只需交一些工本费即可。对于为什么突然征收,各地地税部门解释基本一致:新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婚前房屋谁付的钱,离婚后房子归谁,“不缴税的情况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多个问题需要追问。在这些问题明确之前,这税且慢征收。
第一,从不征到征,需要怎样的程序?
据报道,到目前为止,不仅各地均未出台实施细则,有些地方甚至连正式通知都没有。8月24日《扬子晚报》报道,对于记者“你怎么说今天开始执行”的问题,契税征收窗口的工作人员给出的回答是:“领导来电话告知的。”
无论打电话的领导多么权威,仅凭领导电话就开征一个多年未征的税种,都太过随意。这个税即使必须征,也应经过正当程序。
第二,加名征税正当吗?
税务部门给出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按照他们理解,夫妻在婚后对婚前房产加名,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应征收契税。
这种理解未必是正解。仅仅房产证上加个名算不算“转移房屋权属”,颇有疑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法律。其实,现在加名可能变更产权归属,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的加名行为,同样可能改变产权归属。
请注意,我用的措辞是“可能改变”。“可能”成为现实的前提,是双方日后真的走到离婚这一步如果走不到这一步,夫妻一辈子在一个马勺里吃饭,房产证上写谁都没有任何差别,也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另外,从司法实践看,离婚案件调解结案的为数不少,所以,即使走到离婚这一步,如果双方调解结案,一方放弃因加名而获得的部分产权,加名也并不导致实质意义上的房屋权属变更。可见,加名对于导致产权变更,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并非事实,这应是之前各地普遍对加名行为“免税”的原因。以新司法解释为由征收契税,实质是对未来的一种可能性(离婚,判决结案)征税,其正当性值得怀疑。
第三,这个税要不要征,应否全国“一盘棋”?
据报道,对于房产加名,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多个城市表示无征税打算。
对税务部门来说,如果这个税不该征,那么,征就是乱作为,会对百姓权益造成伤害;如果这个税该征,那么,不征就是不作为,结果将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征还是不征,不能让各地“随性而行”,税务总局应有权威说法。在权威说法到来之前,各地应抑制征税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