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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加强社会保障房管理 公职人员牟利将严惩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2011年08月26日07:31

  公职人员用保障房牟利严惩

  市纪委、市监察局出台规定,严格监管社会保障房建设与管理

  公职人员用

  保障房牟利

  本报讯(陈武 记者 赵振宇)记者昨天从市纪委获悉,为让保障房真正用于解决百姓住房困难和改善百姓住房条件,近日,市纪委、市监察局出台《哈尔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若干纪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存在挪用保障房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购买保障房、骗租保障房等行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将给予严惩。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得为亲友谋取保障房

  针对承担保障房建设和管理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规定》要求,不得出现九种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社会保障性住房或办理手续提供便利;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售或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限、程序、标准与要求进行配售、租赁、管理或故意刁难、拖延办理;违反规定出借、占用、挪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谋取非法利益等。

  惩处

  保障房建设和管理部门及负有审核证明职责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者给予党政纪处分

  针对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规定》要求,不得出现九种行为,其中包括: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及住房交易情况或弄虚作假骗购、骗租保障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社会保障性住房或不按规定条件与程序购买或承租保障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超过标准租赁、购买保障房;违反有关规定将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或用于除购房以外的商业性抵押等。

  惩处

  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所获得的利益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范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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