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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一男子与城管冲突猝死案开审 被告当庭认罪

来源:北国网-辽沈晚报
2011年08月26日10:15
  原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中队长张松和两名队员当庭认罪,并表示悔罪,向受害者家属道歉。 明星记者栾俊学 摄

  原城管中队长俩队员当庭认罪

  辽阳一男子与城管冲突猝死案,昨日8时45分在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可容纳50人的旁听席坐了40人,但受害者近亲属只得到了两张旁听票。

  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松、刘义、郑晓曦犯有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原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中队长张松和两名队员当庭认罪,并表示悔罪,向受害者家属道歉,因为他们在执法中的行为,是致受害人周晓明死亡的诱因之一。

  3名被告的律师请求法院从轻量刑,受害方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则有从重量刑主张。

  经过5个半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

  张松,男,1971年5月11日生,满族,大学文化

  原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中队长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28日被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

  刘义,29岁,大专文化

  郑晓曦,30岁,大学文化

  两人均是原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执法队员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28日被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城管制止铺水泥地 业主在厮打中猝死

  在公诉机关宣读的起诉书中记述了这样的调查事实:

  2011年5月3日10时许,三被告人乘坐写着“城管执法”字样的面包车,到辽阳市宏伟区龙源小区巡查,发现该小区13栋5组2号楼外,有工人在铺设水泥地面。张松全身穿城管执法制服,刘义、郑晓曦上半身穿城管执法制服来到现场,责令正在干活的工人停工。武素丽的丈夫周晓明和儿子周阳开车回来后,当周晓明从武素丽处得知城管执法人员不让施工后,便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锹来到张松等人乘坐的面包车前,质问张松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又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三被告人随即下车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打起来。

  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张松遂用拳击打周晓明头部。周晓明向张松身上打了一拳,又走几步后倒在地上,并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张松见被害人倒地后,也称自己迷糊,随即倒在地上。周晓明被送往医院,经辽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焦点

  业主打人引发了厮打VS殴打做过手术的业主

  受害方诉讼代理人和三位被告的辩护律师都各自在法庭做了详细陈述,被告方强调在执法者正在执法时,周晓明赶到后便拎着一把铁锹,开始大吵大闹,并伸拳打了坐在车里的执法队员,因而引发了双方厮打。

  而受害方律师强调:案发第一个阶段为周阳向张松等人高喊“我爸有病,我爸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以及“周晓明撩起上衣给大家看心脏搭桥手术留下的刀口”之前,此时张松等人对周晓明的身体状况缺乏了解,对实施殴打行为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缺乏预见,那么此前的殴打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

  第二个阶段为周阳向张松等人高喊“我爸有病,我爸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以及“周晓明撩起上衣给张松、刘义、郑晓曦等人看身上的手术刀口”之后,此时张松等人对周晓明的身体状况已经知情,对继续殴打可能造成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能够预见,如果此后仍对其殴打,那么就是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

  给予高额国家赔偿VS能否减轻被告罪责

  张松的律师在陈述时说,周晓明家属得到了高额赔偿,都赶上“烈士”了,受害方诉讼代理人当即举手示意法官,打断了这种伤害受害者家属情感的不当言辞。

  受害方诉讼代理人王耀刚律师认为检察机关的定性不准确,刘义、郑晓曦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罪,而张松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继续由宏伟区人民法院审判本案是不恰当的。

  针对三名被告律师请求法院从轻量刑的请求,王律师强调,被害人周晓明近亲属在案发后得到了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不等同于被告人赔偿,不仅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相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同时,还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为这些钱,是纳税人的钱,怎么能为违法者做赔偿金呢?所以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明星记者 栾俊学

(责任编辑:范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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