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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不存在在港国企滥用国家豁免权逃债问题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8月26日17:52
  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田兴春)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刚刚获得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回答有关问题。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全票通过了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这是香港基本法实施以后,香港终审法院第一次按照基本法第158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针对有记者担心在港的一些国有企业面对诉讼的时候滥用豁免权的问题,李飞说,国家豁免规则这项制度针对的是以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为被告的案件。我们的国有企业,无论怎么说也成不了外国的国家主体,所以这是两回事。不用担心,是只给外国国家的这样的豁免,不会用在我们的国有企业身上,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

  他介绍,按照现在内地的法律,特别是从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以后,就确立了我们的企业法人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们的国有企业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改制。国有企业包括央企,都成为了独立的企业法人。特别是颁布公司法以后,都是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在他们和其他的商业主体打交道的时候,不管是在香港还是在其他地方,他们都是以企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出现的,他们都是要依照有关的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不存在在香港国企滥用国家豁免权逃债的问题。今天在这个场合有需要澄清这个问题。

  作者:田兴春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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