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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需要纳税引公众错愕 媒体质疑其合理性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29日16:30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舒静)“房产证加名要收税、单位发月饼也要收税。”任何一名纳税者,突然听到这样两条新闻,难免会有“一个名字上万元?”的错愕和“分到的月饼被咬了一口”的愤慨。但细究起来,“月饼税”并非新规,“加名税”也并非无法可依,那么,公众为何会有种种质疑,又有哪些问题必须厘清?

  这样收税究竟是否合法?这是最直接的疑问。

  查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现,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见所谓的“月饼税”并非新税种,而是已藏在规定中。但令人质疑的是,已经缴过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月饼,为何还要重复征税?同时令人混乱的是,缴税范围如何确定?企业或单位发放的其他实物或补贴,到底哪些属于福利、哪些需要计税?法规语焉不详,由谁确定范围?如何保证公众利益?

  同样,婚前房产婚后要加另一方的名字,必须按产权比例缴纳一定契税――部分地区不声不响地开始征收“加名税”,也引发种种争议。单从法理上来看,征税有法可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但是,尽管房产证加名意味着产权的转移,这种行为却并无盈利也并非交易,凭空多缴纳一笔为数不少的费用,不免有重复纳税之嫌。加上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并无此类做法,更令人产生“雁过拔毛”的感受,也难免落上“即便合法,也不合情理”的名声。

  另一疑问则是,各地规定缘何做法不一、税率高低不同?

  事实上,无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科学,评判一项政策规定,最终仍要回归到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上来。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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