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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人滋事将担责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郭燕群
2011年08月30日08:20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郭燕群)8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正在制定防止艾滋病的地方性法规,全面应对当前我区“防艾”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农民工“防艾”工作、非法卖血现象的管理,以及孕产妇、艾滋病感染用药治疗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加强农民工“防艾”意识

  为了加强对艾滋病的预防,《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宣传、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各单位开展“防艾”宣传教育活动的职责与任务。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艾”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学校教学课时,并加强监督检查。

  近年来,广西艾滋病病毒感染人群逐渐从吸毒人群向其他人群转移。由于缺乏“防艾”知识,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务工人员成为“防艾”工作中的较脆弱环节。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防艾”知识纳入劳务输出职业培训的内容。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工作中,应当向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发放“防艾”宣传资料。工程建设单位招聘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应当将“防艾”知识纳入岗前培训教育的内容。

  针对艾滋病的母婴传播途径,《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各类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筛查检测。

  非法采血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河南就曾经有大批卖血人员感染艾滋病。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采供血管理,提高无偿献血率。比如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艾滋用药纳入医疗救助范畴

  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的医疗花费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征求意见稿》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

  同时,民政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以及受艾滋病影响的贫困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另外,自治区财政、卫生、民政、人力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确定艾滋病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

  艾滋病人滋事要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并遵守“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等规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或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公感染艾滋病可获补助

  医务人员、计生人员以及公安、司法部门干警等,接触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可能性、机会和频率比较大,职业操作时遭受艾滋病感染的风险也大,这就是“艾滋病职业暴露”。

  《征求意见稿》要求这些职业部门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对执行公务或者技术服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防护用品,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救治。同时,还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满足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需要的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的预防性抗病毒药物供应。

  另外,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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