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宗泽) 武汉某美容整形医院经理助理刘某,多次收受广告公司给予的回扣共54万余元。因刘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系原单位指派到整形医院任职,故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昨日,不服一审判决的刘某出庭接受二审。
经查,男子刘某曾任武汉一家国有医院医务处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2004年,该医院投资与其他单位在武汉合办了一家美容整形医院。刘某则被单位委派至该美容整形医院任总经理助理,并负责医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然而,在2008年3月,因该整形医院需要进行对外宣传,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找到武汉某报刊欲登载广告。此后直至2009年12月,在双方合作期间,上述报刊的广告部门为答谢刘某“照顾”,多次给予回扣共计54.44万元。
2009年10月,刘某被原所在医院调回,而涉及此案的广告人员因罪被抓,同时抖出了刘某收受回扣的事实。至去年4月,检查机关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将刘某抓获归案。之后刘某主动退赃2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故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且没收财产5万元。
昨日,二审中,刘某称,他承认曾收受他人回扣的事实。但是,他认为他在涉案整形医院只是从事业务工作,实际没有承担原医院单位委派的职责,因此,他在本案中也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条件。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