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程培青 通讯员 李贞霏)从口角之争到拳打脚踢,再到挥刀相向,一死一伤的惨剧由此发生。近日,(山西)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祁县某中学学生许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230808.2元。
2010年10月20日17时40分许,祁县某中学学生温某、郝某、李某等人因琐事在教学楼找被告人许某,并由李某将其从教室叫到二楼一拐角处。因言语不和,温某便用拳头殴打许某,而后两人发生互殴,李某、郝某等人见状也对许某拳打脚踢。鼻子被打出血的许某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式弹簧刀,向围殴人群挥刀乱捅,致使温某腹部左侧被刺伤构成轻微伤,郝某左胸部被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对该案发生存在过错等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三晋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