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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划定保护百湖高压线 污染饮用水可罚五十万

来源:东北网
2011年08月31日10:43

  大庆市严厉打击各类损害河湖水体行为,划定保护百湖“高压线”

  污染饮用水源最高可罚五十万

  对于造成污染的违规项目,由环保部门报经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东北网8月31日讯 对生活排污、工业排污、水源地污染的处罚梯次升级,最高可罚款50万元;水上旅游项目对水体造成污染、降低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也将按照规定给予严惩……日前,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庆主城区河湖管理的通告》,严厉打击各类损害河湖水体及周边环境的行为,切实保护好河湖及周边环境。

  大庆,名副其实的天然百湖之城。最新水资源普查数据显示,全市湿地、湖泊总蓄水量近50亿立方米,共有湖泊262个。形象地换算一下,在大庆2.1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平均100平方公里就有一个湖泊。

  “在通告中,我们列取了12种应该禁止的行为,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百湖。”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对这12种禁止行为的处罚,按照生活排污、工业排污、水源地污染三个级别梯次升级,分别可处最高500元、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其中,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禽家畜、向河湖水体内大小便、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以及其它损害河湖水体及周边环境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向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直接或者间接向河湖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向河湖水体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废水;在河湖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车辆和其他器具;在河湖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污染水源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同时,在非指定水域捕捞、垂钓,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水上旅游项目对水体造成污染、降低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也将按照规定给予严惩。

(责任编辑:UN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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