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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征求意见 部分条款被指修改不彻底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2011年09月01日05:50

  河南商报记者 王红伟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30日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修改涉及修订的条文将超过刑诉法条文的四分之一,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但是,也有律师提出质疑,草案修改仍不够彻底,比如,仍未赋予嫌疑人沉默权,给刑讯逼供留下生存空间。甚至,部分条款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

  修改背景

  15年来

  首次大修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颁布实施的,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过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本身的缺陷彰显无遗。近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等一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问题,使法学界人士关于刑诉法需要再次大修的呼声高涨。在此大背景下,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

  为什么要

  关注刑诉法修订?

  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宪法适用法”。既关乎公权与私权的配置,也关系到公权力的内部调整;既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保障,也关系着对国家强制力如何规范和限制,其修订总是伴随着复杂的立法博弈。

  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此次刑诉法修订2004年动议,中间各方利益难以摆平,一度停顿,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有媒体认为,要像重视物权法一样重视刑诉法:物权法关乎物,刑诉法关乎人。无恒产则无恒心,无人权则无一切。

  焦点

  1

  草案进步: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声音:嫌疑人无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会成为呈堂证供。”在港台警匪剧里经常看到的这一幕,恐怕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还不会在我国内地出现。

  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其实早有明文规定。最高检、最高法也出台过一系列司法解释,但刑讯逼供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这次修法要增加新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长陈志强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应该与“沉默权”直接相关,是个不小的进步。

  但草案117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仍被保留,使得两者之间存在冲突。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玲建议,草案中应明确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以避免刑讯逼供发生。

  2

  草案规定:拘捕后“无法通知”就不告诉家属

  声音:“秘密拘捕”会不会泛滥成灾?

  草案有不小进步,但有律师指出,部分条款却难以称作进步。

  例如,草案第73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草案第84条和92条的“拘留后”和“逮捕后”。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3

  草案进步: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声音:为啥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周永增说,草案第120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是种进步。

  但在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玲看来,该条规定仍不够彻底,她说,为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早在几年前,作为全国示范点,包括我省焦作在内的三个地方,就开始进行讯问嫌疑人录音录像制。

  但草案除要求在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外,其他讯问过程,则是“可以”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也就是说,也可以不录音录像。如此,刑讯逼供又有了温床。

  4

  草案进步:秘密侦查法治化

  迈出第一步

  声音:监听、窃听

  会不会侵犯公民隐私?

  前一段,喧嚣一时的西方媒体窃听门,引起公众普遍质疑。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建强说,草案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也就是说,今后,监听、窃听取证将可能合法化。这同样令人担忧。

  “公民的隐私权恐难保障。”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说,在中国,监听、窃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属于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

  前一段时间,“摸奶门”曾一度引发公众恐慌,如今,再放任监听、窃听取证,人们将无隐私可言,建议草案对此慎重处理。

  5

  草案新增:法院可决定强制

  医疗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

  声音:没经费

  就是一纸空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宏宇说,草案增加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的规定。

  第281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但有人提出,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什么时候可视为“必要的时候”,要不要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经费谁来出呢?没有经费保障,岂不是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U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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