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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交警违停处罚额度 相关规定最多罚200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2011年09月01日14:23
在莲花路,不少车辆停在了人行道上。深圳晚报记者 温庆强 摄
在莲花路,不少车辆停在了人行道上。深圳晚报记者 温庆强 摄

  深圳晚报记者 蔡志军

  8月30日闭幕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被删除。这一条是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停放和处罚的规定,罚款额为500~1000元。删除后,城管不能就人行道违停进行执法,也不能开出500~1000元的罚单,改由交警执法。但是,问题产生了,现在对人行道违停罚多少呢?

  昨天,深圳主要媒体报道称,“人行道上违规停车罚款300元”,或者“人行道违法停车统一罚300元”。报道称,该条款删除后,人行道违法停车将由交警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处罚: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处300元罚款。但是,这一条人行道违停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不成立的。记者发现,人行横道和人行道是两码事,在人行横道违停罚300元,并不表示在人行道违停也罚300元。

  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被删除后,在人行道违停罚款300元的法律依据存在疑问。

  人行道违停到底该怎么处罚?

  A

  律师质疑人行道违停罚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金焰认为,人行横道,是指划有斑马线的机动车道部分,人行道是指专供行人通行的道路部分,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处300元罚款,并不适用于对人行道违停的处罚。

  “我赞成对人行道违停进行处罚,但是处罚得有法律依据。”金焰表示。“如果你在人行道停车了,交警要罚300元,你是可以申诉的。”

  深圳市党代表肖慧芳是修改这一条例的建议人。她在《关于提请修改立法解决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法律竞合问题的建议》中提到,目前,我市特区内发生的“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主要由两个部门在查处,一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当事人“处三百元罚款”;二是城管执法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肖慧芳代表的调查来看,目前交警部门对人行道违停开的是300元的罚单,法律依据有两条。但是这两条法律依据能否支持罚款300元的处罚行为呢?

  B

  人行道违停罚200元才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这一款里有人行道禁停的规定,但是对这一款规定的违法处罚规定则相对笼统。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估且不说这一条规定是否可以作为人行道违停罚款的依据,即使可以算做一个依据,那么最多也只能罚款200元。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是这样规定的: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处三百元罚款。

  对这一条规定,曾经参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立法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禁止人行道停车,属于禁停,应该不属于禁行、限行之列。因为,以此作为罚款三百元的依据,也存在疑问。

  不过,这位工作人员在《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里找到了依据。今年3月修订、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三)项规定: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根据这条依据,人行道违停最多也只罚200元。

  C

  人行道违停该罚300元还是200元?

  肖慧芳代表在那份建议中提到,由于对人行道违停存在两个部门执法打架的情况,尤其是两个部门作出的罚金过于悬殊,以致当事人强烈不满,常常发生妨碍执法的现象。据统计,自2006年至今,罗湖区城管执法机构因此类执法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共7宗,占同期发生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36.8%。

  此次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决定后,城管不再进行人行道违停执法,改由交管执法。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子俊在作修改说明时表示,删除第二十七条不会出现法律空白。

  “我们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等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合查阅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相关法规,记者发现,虽然没有出现法律空白,但是这些依据并不全面。人行道禁停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罚款300元的依据,记者没有找到。

  “第二十七条没有删除的时候,罚款500~1000元是有依据的,但是,删除第二十七条后,人行道违停罚款300元找不到依据了。”金焰表示。

  国家和广东省的法规都只支持对人行道停车最多罚200元,而深圳市法规并不支持罚300元,那么,交管部门为什么还要对当事人“处三百元罚款”呢?依据是什么?记者将进行追踪报道。

(责任编辑:UN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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