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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管实行新规 公务员醉驾或将开除公职党籍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9月02日09:20

  飙车将被罚款两千元甚至吊销驾照,且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照;三次以上违章不处理,交警可扣留驾驶证直至驾驶人接受处理;校车必须加装GPS,不装的可罚500元;醉酒驾驶将开除党籍公职……昨日,广东省交管局向社会公布经修订后的最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省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省条例》对酒驾、飙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也对擅自划定停车泊位,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立即撤离现场也作了明确规定。

  三次违规不接受处理可扣机动车

  外地车对本地违规毫不在意,违规多次依然行驶,针对这种情况,《省条例》发布新规定,对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接受处理后予以归还。

  校车不装GPS将被罚500元

  《省条例》还对校车自身安全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校车时速限制在90公里/小时以下,还要按照国家规定喷涂统一标识。条例还要求校车必须安装GPS,对于不安装GPS校车的,将处以500元罚款。

  飙车最高罚两千五年禁领新驾照

  新修订的《省条例》中,对非法赛车、飙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都明确规定从严处罚。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道路非法赛车、飙车行为,已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在以往的交通法规中,对于飙车行为没有特别的处理条款,只能以超速或危险驾驶罪处罚。《省条例》内对飙车行为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一旦飙车即使没有严重后果,也将受到严格处罚。

  《省条例》规定,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组织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货车一般不得驶入左侧车道

  省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虽然规定了按车速划分车道的原则,但实践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车速选道行驶的自觉性较差,交警部门对此交通违法行为也存在查处难的问题。新《省条例》第二十七条增加相应条款:“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不得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醉驾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新《省条例》对于酒驾行为的处罚措施更为严厉,根据今年5月1日最新修订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已因酒驾被罚又再次酒驾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醉驾行为严重的应当按“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擅自划定停车位最高罚两万

  由于全省各市对城市道路停泊车位的管理部门不完全一致,如云浮市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阳江市主要由市政管理部门划定;珠海市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因此,新《省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划定”。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擅自划定停车位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分别处五千元和两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醉驾很危险 后果很严重

  省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因醉驾导致犯罪的可能要承担以下后果:

  1.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2.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已担任以上职务的将被吊证或者开除公职;

  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已经录用的将被开除公职;

  4.入党将受影响,已是党员的将被开除党籍;

  5.不得入伍;

  6.影响就业,已经就业的将面临失业;

  7.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8.面临经济惩罚;

  9.面临定期禁驾,甚至终身禁驾;

  10.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办理移民、出国签证、留学等事宜时,也有可能被某些国家或地区拒签。

  轻微事故不撤离最高可吊销驾照

  新《省条例》第四十三条,专门针对轻微事故的现场处理作出了规定。省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轻微交通事故现场形态简单,但事故双方当事人为了分清责任争论不愿主动离开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勘查现场,容易造成道路大塞车、交通瘫痪或者引发二次事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新《省条例》新增规定: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如当事人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有关规定,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迅速将车辆驶离主干道,可停靠于右侧应急停车带内。

  泥头车等八类车需强制安装GPS

  新《省条例》规定,八类车辆必须强制安装GPS,但并未囊括所有在广东境内从事公路营运的车辆。这八类车分别为: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俗称泥头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如果未安装或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GPS信息资料的,将处五百元罚款。

  至于为何没有将“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列入强制安装GPS的范畴,交管局有关人士解释,是因为考虑到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而且“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在实践中较难界定,因此未作相应修改。

  新条例

  增改规定节选

  第七条:关于对载货汽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颜色由“黄黑”修改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即“红白”色,粘贴位置为货车及挂车的后部、侧面。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

  第十条第一款:只是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如果现场可以纠正的不再扣留。

  第十条第二款: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合理间距提前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按照有关规定为电子眼前方500米~1公里处);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四十五条:将原规定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更改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发生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予以收缴,扣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收缴,扣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收缴,扣车,处五千元罚款。

  文/本报记者王鹤 通讯员李百芳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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