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杨辉、通讯员崔杰锋报道:8月30日下午,番禺区检察院黄杰文副检察长一行在洛浦街道办与广碧关爱儿童中心理事长斯文等进行了座谈。黄杰文副检察长(以下简称黄检)表示,童童生父继母的虐待行为未造成严重结果,因而该案属于典型的自诉案件,根据律例,应由童童生母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童童生母已向检察院表示暂不起诉。黄检认为,就此事件来说,目前我国法律在加强保护儿童方面确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须由童童母亲提起诉讼
检察院的此次座谈,是对之前广碧关爱儿童中心前往区检察院就童童被饿、被虐待举报一事作出的回应。对于网上流传检察院最终没有受理是不作为的说法,黄检解释,“这是他们(网上传言)对法律规定和检察院职责的误解造成的。检察院对于保护儿童方面所持的态度跟大家是一致的”。
对于童童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黄检作了详细解释: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立法宗旨,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愿。但根据该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的结果,行为人是故意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的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该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不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也应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黄检表示,就童童一事来说,从目前证据显示,童童生父继母的虐待行为未造成童童重伤、死亡的结果,因而该案属于典型的自诉案件,又因童童已被其生母接回香港照顾,故也不存在被强制、威吓而无法向法院起诉的情形,所以此情况下由其生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
儿童保护法规有待完善
检察院曾联系童童的生母,并向她清楚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但童童生母明确表示暂不起诉。因此,公安、检察机关无法介入该自诉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不能对此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能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听了黄检从法律上详尽的解释之后,广碧中心的斯文理事长、理事“小菜一碟”表示,关爱中心一直以来,对于区检察院就该事件所持的态度、所作的努力都是理解的,她们也并不是追求该事件一定要有个什么结果,只是想通过这一事件,给那些在有意无意虐待孩子的人以震慑,让他们不敢为所欲为。对于童童目前已经被其生母接回香港居住并得到很好的照顾,关爱中心两位理事都认为,这已经是一个很完满的结果。
关爱中心两位理事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有漏洞,黄检解释,各个国家本身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法律本身也有一定的滞后性,检察机关是法律适用机关,而非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身职权。对于加强保护儿童这一特殊群体,黄检也认为,目前我国法律确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比如,就此事件来说,童童是因被饿导致营养不良,那么,能否制定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明确达到何种程度的营养不良即相当于轻伤、重伤等级呢?又或者能否放宽这种特殊案件的起诉主体,让广碧关爱中心这样的民间公益社工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代表童童提起诉讼呢?”黄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