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者入狱”为刑诉法修改提供案例
如果新《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抓人不通知家属即构成“非法拘捕”,还有多少执法者有勇气“无法通知”家属?
河南嵩县大坪乡宋岭村32岁村民吕天喜,是个智障者。三年前他走失了。今年7月,村委会突然接到三门峡监狱电话,称监狱里一个叫“田星”的犯人,自称是宋岭村人,即将刑满,要家人来接。
其实,“田星”就是智障者吕天喜。其释放证明书上称:其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目前,家属怀疑其替人顶罪,正在向洛阳市公检法讨说法。(据《河南商报》)
众所周知,智障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智障者入狱是一场冤案。冤案是怎么造成的?是由于司法机关一系列程序违法———他被抓捕之后没有通知家属,也没做精神病鉴定,甚至有理由认为,他是在没得到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受审的。中国的强制辩护只限于未成年人、可能被处死刑等几种,且有统计称中国68.1%案件的被告人,受审时没有辩护人(据《中国司法》)。
无论怎样,一位农村的智障者,最后被判决有罪,坐牢3年。这样的审判无疑是不公正的。
《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这个智障坐牢案的曝光,无疑具有典型意义———说明现行的刑诉法,未能全面、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对司法机关的违法办案难有约束力。新《刑事诉讼法》能杜绝此类错案吗?从目前公布的新刑诉法(草案)看来,也并不乐观。
首先是公众关切的“秘密抓捕”问题。家属以为智障者吕天喜是走丢了,结果却是被警方抓捕,后被判刑。司法机关依法抓捕,本该正大光明,通知家属是应有之义;同时,家属知道亲人被捕,才能请律师,对案件办理形成监督。就本案来说,如果通知家属,至少能确定吕的身份,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乃至推翻抢劫罪的指控。
但洛阳公检法三司,自始至终没有通知吕的家属。原因也简单,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为抓人不通知家属,留下了两个经常被滥用的口子———“无法通知”“通知会有碍侦查”。真的“无法通知”家属吗?刑满释放时,监狱能通过吕的自诉,打电话找到村委会,可见通知家属并不困难。关键在于法律无强力约束,有司当然没有通知家属、给自己找麻烦的动力。
但很遗憾,新刑诉法(草案)未能妥善解决此问题,其仍规定:除“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也不必通知家属。这个“等严重犯罪”的“等”字如何理解?刑诉法的本意是约束司法机关,如果让司法机关“自定义”:哪些案子属“严重犯罪”“可能有碍侦查”,违背了刑诉法制约权力的原则。
试想,如果新《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抓人不通知家属即构成“非法拘捕”,还有多少执法者有勇气“无法通知”家属?试想,如果规定看守所阻挠律师会见,即构成侵犯公民的受辩护权,要推翻所有指控,律师会见还会那么难吗?如果在新刑诉法(草案)规定的“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是无效的”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毒树之果”的概念———不仅是口供,刑讯逼供取得的其他物证、书证,都是无效的,还有多少办案人员敢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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