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个人有了不良信用记录的“污点”,在5年后便可以删除。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接受采访时表示,《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为有违约记录的人提供一个信用修复的机会。
今年7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其中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如信息主体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针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
央行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为7.9亿自然人和1790多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和企业分别达到2.5亿人和820多万户。2010年底,征信系统累计提供查询941万次,其中商业银行查询691万次。
杜金富昨日同时表示,个人如果对信用记录持有异议,可以提出修改申请,在15个工作日即可免费办理。异议申请需要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者到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或者是商业银行提出。(记者 沈衍琪)
作者:沈衍琪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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