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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渤海漏油案索赔十问 受害者有权利起诉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9月03日08:23
渤海漏油给渔民造成了巨大损失。中新社 白水云 摄
渤海漏油给渔民造成了巨大损失。中新社 白水云 摄

  ●曹明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王琬璐(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8月31日表示,已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一份综合报告,回复国家海洋局第11号通知和第13号通知,确认已经完成“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要求,但该说法尚未得到国家海洋局的确认。

  国家海洋局29日发布的《海洋环境信息》显示,蓬莱19-3油田溢油污染面积累计5500平方公里,其中劣四类海水面积累计870平方公里,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本次溢油事故对油田及周边海域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如此严重的漏油事件,国家海洋局仅能对作为作业方的康菲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公众对此感到十分困惑。在这一事件中,哪些法律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康菲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谁可以向责任人康菲公司提起诉讼或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与墨西哥湾BP公司漏油事件相比,我们得到什么启示?

  1 为什么是作业者承担责任?

  康菲公司既是“作业者”又是引起海洋污染的企业,理应由其为此次严重海洋污染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次事故发生之初,最受关注的问题是谁应该为此次污染事故负责。依据一般法学理论,每个民事主体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从具体法条上来说,《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更是单列一章名为“环境污染责任”,其中第65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依据一般民法规则,污染者要为其污染行为承担责任。

  就本案件的情况分析,首先漏油事故污染了我国大面积的海洋水域,使得属于国家的海洋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其次,海洋环境作为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受到污染当然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一般规定,即污染者承担责任。

  污染者如何确定是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承担责任的为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本管理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作业者”,而对作业者的定义则为“是指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实体”。《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进行海上钻井平台作业的实体是康菲公司,它既是“作业者”又是引起海洋污染的企业,理应由其为此次严重海洋污染承担法律责任。

  2 中海油是否应为责任方?

  从公司法关于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言,中海油可能最终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从一般原理来说,康菲公司作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该就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中海油作为项目的合作方,不承担责任。然而,从学理和相关规定的分析,中海油并非没有承担责任的可能。

  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角度,中海油有可能因存在过错而遭到索赔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双方的合作开发合同具体内容尚未披露,因此不能确定中海油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存在风险共担的条款,或者此次漏油事件中中海油存在疏于监督、检修、对出故障设备有质量责任、应急处理失误等可能违反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则中海油可能需要在康菲公司向受害方和政府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后,向康菲公司承担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

  从公司法关于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言,中海油可能最终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虽然漏油事故的作业方和直接责任者是康菲公司,但中海油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当受到公司法第5条社会责任原则的约束。

  3 信息公开不及时,谁该担责?

  依据我国相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海洋局)没有遵循上述法规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之(1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之(5)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更加强调主动公开,即强调政府在应对紧急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该及时主动地披露相关信息。

  该案件第一次漏油,初步判断发生于6月4日晚上7点之前。当天晚上7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负责采油作业的康菲公司的电话报告。但从那之后,距离漏油事故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国家海洋局一直在进行相关调查。在这些天里,单日最大的溢油覆盖面积曾达158平方公里。

  尽管如此,有关部门仍未能及时正式通知公众。遭受石油污染的一般公民本可以提前做好准备,使损失降到最低。依据我国相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没有遵循上述法规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 “康菲”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周边渔民因石油污染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到破坏的损失、清理污染的费用。

  本案中的民事责任主要争议在于民事赔偿的范围问题。《侵权责任法》要求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等,但该法并没有具体界定损失的内涵以及赔偿的范围。

  与《侵权责任法》不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则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赔偿责任。该办法第28条规定:“赔偿责任包括:1.由于作业者的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海水水质、生物资源等损害,致使受害方为清除、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作业者的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受害方经济收入的损失金额,被破坏的生产工具修复更新费用,受害方因防止污染损害所采取的相应的预防措施所支出的费用;3.为处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引起的污染损害事件所进行的调查费用。”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第90条赋予相关国家机关有就环境损害以及自然资源损害等损失,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件情况,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周边渔民因石油污染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到破坏的损失、清理污染的费用。其中,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国家海洋局或农业部组织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在诉讼中由双方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并作为损害赔偿的直接依据。

  5 “康菲”承担刑事责任吗?

  此次漏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已经大大超出了三十万元的标准,构成重大损失。

  美国政府在解决墨西哥湾BP公司的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石油泄漏一案中,曾以追究BP公司主管的刑事责任为威慑,迫使其更换公司总裁,并加大赔偿损害的力度。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刑事制裁手段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在渤海油田漏油事件中,从学理上说不排除刑法的适用。

  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的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338条及其司法解释则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即构成重大损失。

  此次漏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已经大大超出了三十万元的标准,构成重大损失。不过,《刑法》第338条及其解释是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对《海洋环境法》第91条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所掌握的政策和尺度。

  6 污染受害者能起诉康菲吗?

  这些环境污染受害者面临着举证的困难,事故责任人已明确否认其鱼类的死亡与此次漏油事件有关。

  在渤海油田漏油事件中,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康菲公司并追究其民事责任?污染受害者可以。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是一般民事诉讼。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直接遭受石油污染带来的损害的普通民事主体,如被石油污染了养鱼水域的渔民以及出口蓬莱水产品的出口商等,均有权利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由于石油污染而遭受损失和面临损害的普通民事主体,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适格的原告,有资格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而这些环境污染受害者面临着举证的困难,事故责任人已明确否认其鱼类的死亡与此次漏油事件有关。这些污染受害者需要律师事务所、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和帮助。

  7 政府部门能起诉康菲吗?

  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均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国家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这些法条都赋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国家,对石油污染所带来的严重环境损害提起诉讼的权利。

  石油泄漏对海洋水体造成的污染以及损害是严重的,而清理石油所使用的化学试剂,同样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损害。此次渤海油田漏油事故已经严重恶化周边水质,并且有不断扩散之势。对后果如此严重的污染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赋予的权利,积极采取行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具体到本案,相关部门应理解为国家海洋局(从海洋生态损害的角度)、农业部(从渔业资源损害的角度),两者均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国家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其实,由国家环保机关代表国家利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先例可循。早在2002年11月,在马耳他油轮“塔斯曼海”原油泄漏事件中,天津市海洋局就代表国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塘沽等地渔民协会代表渔民提出索赔,使该案得到较好的解决,国家海洋权益和渔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8 环境NGO能起诉康菲吗?

  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如果相关政府部门不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如何追究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责任人?

  假如这种情况真的发生,则可以由环保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是由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直接起诉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责任人,二是由环保非政府组织起诉具有法定职责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机关,要求该环保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环境公益诉讼与普通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原告的范围可能会有所扩大,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扩大囊括了较多的有能力和实力与公益损害人相对抗的组织,更有利于环境正义的实现。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中,最适宜的应该就是环保非政府组织了。

  现在,已有不少环保非政府组织打算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状告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作业者,抑或考虑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状告海洋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代表国家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者索赔,但法院是否受理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为,在第一种情形下,如果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环保非政府组织就不具备本案中的原告资格。

  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环保非政府组织也不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行政相对人,同样存在不适格的问题。

  不过,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例如,在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批准的主要职能,为维护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中,清镇市法院也受理了该案,并从而成功地使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了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

  9 墨西哥湾漏油,BP为何赔那么多?

  OPA对赔偿范围的规定非常详细,可操作性极强。每一项可能的损害都明确包含在法条之中。

  在美国,发生在1989年的EXXON VALDEZ油轮漏油事故整体赔偿,到2010年才告一段落。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虽然EXXON公司找来了很多专家论证鱼虾的损害并没有非常严重以及否认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此过程中EXXON公司已付出了上亿美元的代价。

  为应对此案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石油污染案件,美国通过了著名的《石油污染法》(Oil Pollution Act,简称OPA)。该法对损害的界定比较清晰,每一类损害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具体的规定且赔偿可超越上限。

  在第1002条的责任构成部分,OPA强调任何造成海洋石油污染或者污染可能的,均应当承担责任。而且责任包括:清理的费用(removal costs)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害(damage)。损害的具体内涵包括:自然环境的损害、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损害、自然资源中生存所需(subsistence use)资源的损害、收益(包括税收、矿产土地使用费、租金等可由公共机关如政府等获取的财政来源)、利润以及营利能力的损害以及公共服务遭受的损害。赔偿上限为7500万美元,但造成生态损害的可以突破赔偿最高限额。

  在第1006条中,对自然资源的含义进一步做了详细阐述,包括:恢复、重建、替代或者为达到与污染前同等程度的自然资源的损害,自然资源在此期间自我修复能力的减损,以及评估上述损失的合理费用。与此同时,该段也强调自然资源的损害不得获得二次重复赔偿。

  可以看出,OPA对赔偿范围的规定非常详细,可操作性极强。每一项可能的损害都明确包含在法条之中。相对中国的规定而言,其赔偿范围更加广泛。

  悲剧总会重演,发生在2010年的BP公司漏油案件,再一次污染了美国周边的蓝色海洋。但这次不一样的是,美国有了OPA,BP公司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虽然其作业方是“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但最终拿出巨额赔偿的是开采方BP公司。

  可以说,正是依据OPA,加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则,在墨西哥湾BP公司的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石油泄漏一案中,美国让BP公司已付出了200多亿美元的代价,而且此案还远未了结。

  10 墨西哥湾漏油案有何启示?

  应拓宽现有的赔偿范围,将渤海湾的渔民以及海产品出口商等的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在责任者的认定方面,我国和美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可以理解。不过,美国在处理BP公司漏油案件方面,还是给我们不少启示。

  启示一:政府机关应依法及时充分披露信息。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为保护公众利益和有效处理漏油事故,美国联邦政府设计了专门的救助网站(RestoretheGulf.gov),该网站为公众提供全面的漏油事件信息。

  反观中国发生的多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如大连湾输油管爆炸事件、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等,政府机关反应迟钝,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损害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启示二:政府的职能部门应该积极行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人采取法律行动,对引起海洋污染的石油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并对受此事故影响的个人、家庭、社区、企业实行援助。

  启示三:重新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现行的损害赔偿范围较窄,不利于污染受害人的保护。如,由于发生了海洋污染事件,该海域的海产品销售会受到严重影响,渔民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应拓宽现有的赔偿范围,将渤海湾的渔民以及海产品出口商等的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链接

  康菲漏油“路线图”

  6月17日 蓬莱19-3油田C平台发生小型井底事故。

  6月21日 微博出现相关消息。

  6月30日 中海油和国家海洋局内部人士证实了漏油消息。但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官方均未做出回应。

  7月1日 中海油称渤海原油渗漏点已得到有效控制,蓬莱19-3油田出现油膜。

  7月3日 据中海油内部人士透露,漏油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只涉及200平方米左右,对事故海域及相关环境影响较小。

  7月5日 国家海洋局通报漏油情况称已得到有效控制,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目前已对涉事公司立案。

  7月11日 国家海洋局发布消息称,联合检查组再次登检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B、C平台,发现C平台仍有少量油花溢出。

  7月15日 康菲称溢油总量约1500桶,但到了8月12日,又披露实际总量已达3200多桶。

  7月28日 国家海洋局联合检查组发现蓬莱19-3油田B、C平台仍有溢油出现,污染面积进一步扩大,责令康菲石油8月31日前彻底排查并切断溢油源。

  7月30日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的卫星遥感监测显示:蓬莱19-3油田B平台溢油点附近发现零星油花溢出,附近未发现油带。与此同时,C平台附近也有油花持续溢出,并在附近发现长约9公里、面积约0.95平方公里的油带。

  8月5日 河北乐亭疑遭漏油污染,全县50%扇贝非正常死亡。

  8月16日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将代表国家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但最终赔偿金额目前尚未确定。

  8月19日 康菲首次就持续两月之久的渤海湾漏油事故表示道歉,但康菲公司并未在声明中提到赔偿事宜。

  8月20日 国家海洋局称康菲发现9处新漏油点,旋即被康菲予以否认,认为这9处不是新漏油点。

  8月22日 继B平台发现新溢油点后,国家海洋局8月20日晚间再次公告称:C平台也发现了9处新的海底油污渗漏点,康菲否认。

  8月23日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承认,在蓬莱19-3油田C平台北侧15米范围内发现10处海底油污渗漏点。

  8月24日上午 康菲公司第一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已经成功封堵漏油。

  8月24日下午 国务院调查组在会上透露的情况与康菲对外公布的消息截然相反,漏油还没有被完全堵住。

  8月31日 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公司完成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最后期限到期。
(责任编辑:U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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