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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1千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9月04日07:31

  《西安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办法》正式出台,8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被依法收养的孤儿不发放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户籍在我市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孤儿是指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以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收养性福利单位供养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社会分散供养的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不属于发放范围。

  生活费按月发放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根据我市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从2010年起,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孤儿基本生活费将按月发放。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标准全额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标准和本人正在享受的其他社会救助金的差额发放。

  五种情况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据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后,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已经年满18周岁的;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等情况致孤儿死亡的;查找到生父或生母,重新具备履行抚养能力的;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被劳动教养、判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依法追责

  据悉,区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监护人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义务。

  对孤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孤儿的情况,对本地孤儿保障人数、保障金额以及收支等情况定期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符合孤儿待遇条件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孤儿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故意出具不真实证明材料,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孤儿流落社会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延伸阅读

  1685名孤儿将按新标准供养

  全年发放资金1838.4万元

  本报讯 8月1日起,我市1685名孤儿将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全市每年共需资金1838.4万元。

  据悉,全市现有孤儿1685人。其中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918人,占孤儿总数的54.45%。区县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孤儿2人。社会散居孤儿765人。其中,城市散居孤儿50人,农村散居孤儿715人。

  目前,市儿童福利院供养孤儿830人,人均月生活费标准530元。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供养孤儿32人、市第二社会福利院供养孤儿56人,人均月生活费标准450元。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孤儿2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3800元/人·年。城市散居孤儿50人,其中46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散居孤儿715人,其中28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547人享受五保待遇。

  社会散居孤儿这样申请

  一、应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这些资料: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民政局在核实后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本组稿件由记者程慧 实习生茹和采写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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