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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幼儿园失火女童丧命 父母获赔63万园长获刑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09月06日02:47

  晨报讯(记者 颜斐)朝阳区一所无照幼儿园失火,导致两岁的女童小雅(化名)丧生火海。事发后,幼儿园园长王荣花和员工李彦巧均被判刑,小雅的父母随后又将王荣花及其丈夫曹某、李彦巧以及该幼儿园的房屋所有人马先生夫妇诉至法院,索赔民事赔偿66万余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王荣花和李彦巧连带赔偿44万余元,马先生夫妇则要另行承担1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小雅的父母共获赔63万余元。

  小雅的父母都是外地来京人员,常年在京做小生意。2009年10月,小雅被父母送到位于朝阳区东坝乡辛街110号的阳光乐园幼儿园,由该园负责照顾看管。去年1月17日13时许,阳光乐园幼儿园发生火灾,年仅两岁的小雅在大火中丧生。经查,该幼儿园属于无照经营,事故发生系员工李彦巧将取暖用的电热器放置于床上后,离开幼儿园去买菜,导致幼儿园失火。

  去年,27岁的幼儿园园长王荣花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2岁的幼儿园员工李彦巧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3年。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王荣花的丈夫曹某曾通过法院支付了1万余元赔偿金。

  法院认为,阳光乐园幼儿园在无照经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业接收幼儿入园,在安全及管理上存在重大的漏洞,且经相关部门通知整改后,仍未采取相关措施,最终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故对女童被烧死的后果,阳光乐园幼儿园的负责人、实际经营者王荣花应承担70%的责任。王荣花的丈夫作为出资和受益人,员工李彦巧作为看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马先生夫妇作为火灾事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明知王荣花无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为谋取租金利益,将房屋出租给王荣花经营幼儿园使用,且在接到多部门的检查及整改通知后,消极应对,未采取任何措施,故对火灾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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