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成明强终于收到再审判决书,一举甩掉欠了银行130万元的“债务帽子”。从背上到甩掉这份被骗而承担的债务,成明强耗时六年。
缘由,还得从八年前说起。
2003年9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一家纺织公司在银行办理了500万元承兑,但到期后未能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尚欠130万元无力偿还。2004年7月,银行为避免逾期承兑出现,和纺织公司商议由其申请“借新还旧”,再在银行贷款130万元用以清偿欠款。
随后,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找到某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明强,谎称公司购买棉纱缺少资金需要银行贷款为由,让门业公司帮忙担保贷款,并承诺日后门业公司若要贷款,纺织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同时,银行负责办理承兑业务的工作人员也承诺,可以为门业公司贷款提供帮助。成明强考虑到纺织公司贷款用于生产,且有银行承诺,遂同意担保,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为纺织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随即,纺织公司顺利贷款130万元偿还了承兑欠款。
2005年7月,纺织公司贷款到期,未能返还贷款本息,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纺织公司偿还贷款本息,门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门业公司辩解自己是被骗提供担保,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未被法庭采纳。
2006年6月,法院判决纺织公司偿还银行贷款130万元及利息,提供担保的门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门业公司不服,却苦于难以找到证据,只得背上130万元的债务。
2010年7月,成明强向罗庄区检察院申诉。罗庄区检察院受理后,办案人员调阅了卷宗,并找到纺织公司、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了当时贷款的真实情形。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纺织公司从银行贷款130万元的目的并不是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棉纱,而是“借新还旧”,对这一点,纺织公司、银行负责人对担保人门业公司隐瞒了事实真相,即纺织公司、银行共同采用了欺诈手段骗取门业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门业公司对该笔贷款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010年11月,罗庄区检察院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再审检察建议。近日,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判决门业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说,采用虚假理由欺骗其他公司、个人为自己贷款提供担保的事情时有发生,虽然经过漫长的申诉,担保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法律保护,但却需要耗费大量精力,“为他人提供担保前,一定要弄清对方的真实用途,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否则可能‘惹祸烧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