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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做抽脂手术遭遇山寨医生 术后第二天死亡

来源:半岛网
2011年09月07日11:36
本报去年7月10日的相关报道。
本报去年7月10日的相关报道。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40岁女教师孙女士本想做个抽脂手术,没想到却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2010年6月,孙女士到四方区欧亚美容整形中心做抽脂手术,结果遭遇了一名山寨整形医生。孙女士接受手术后第二天便抢救无效死亡 。据查,刘某某化身资深专家“袁医生”,非法行医长达一年之久。事发后,四方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近日,经过法院审理,刘某某一审获刑十年半。

  回顾 做完抽脂后死亡

  2010年6月24日,孙女士来到四方区欧亚整形美容中心咨询美容手术事宜,次日便来到整形门诊进行抽脂手术。整形诊所负责人刘某某在与孙女士确定好手术方案后,在辅助医生的配合下,对孙女士腰部 、腹部 、大腿和上臂等部位进行抽脂。

  手术结束后,孙女士住院观察抽脂效果。但就在当晚,孙女士输完液后上厕所时晕倒,被护士扶回床上。

  6月26日9时许,孙女士吃过稀饭后,感到不舒服发生呕吐。下午1时左右,护士看到孙女士突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双腿一蹬躺在病房的地上,并且小便失禁,当即叫来医生。医生发现病人面部发青,呼吸困难,马上实行了胸部按压和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但孙女士很快出现休克症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 行医执照是假的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接受讯问时,负责手术的刘某某神态紧张,当被要求出示身份证和医师资格证书时,他竟然从口袋里掏出两张不同姓名的身份证。而且,他持有的医师资格证书上除照片是他本人的,其他信息都属于一名袁姓医生。

  经调查,刘某某系江苏淮安人,初中文化,2006年曾到韩国学习美容技术,2009年5月来到青岛,与人合伙在四方区人民路开设美容整形诊所并任院长,主要负责做手术、聘请医师、业务往来等业务。

  接受调查时,刘某某交代,“我根本不具备医师资格,我冒用已注册的医师资格证信息,在厦门花600元钱办理了假身份证和医师资格证……我还找人刻了‘江苏省卫生厅’字样的印章制作了一些假荣誉证书和聘书”。

  据了解,美容诊所开张营业后,刘某某就是凭借虚假的行医资格证书,化身资深专家“袁医生”,在美容诊所实施大小手术100多台。

  一审 铁证如山获刑十年半

  2011年3月21日,四方检察院以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大量事实与证据面前,刘某某毫无悔改之意,虽言辞矛盾,但坚决否认非法行医,辩称自己在手术中仅仅担任助手角色。

  对此,办案检察官说,公安机关从刘某某处扣押的两张身份证和十余张盖有“江苏省卫生厅”字样印章的资格证书均系伪造证件。刘某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和医师资格证,冒用袁某的名义使用虚假的医师执业证,在美容诊所进行整形手术。而且,查询正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根本查询不到刘某某的医师资格信息。

  此外,参与手术的其他医生和护士均可以证明,2010年6月25日,刘某某作为主刀医生为孙女士的身体左侧部位施行了抽脂手术。法医鉴定也证明,死者正是因刘某某为其实施的两个整形手术导致肺动脉血栓栓塞,致心力衰竭死亡。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规解读

  非法行医最高可判10年以上

  记者了解到,孙女士因抽脂死亡后,在四方区卫生局调解下,欧亚美容整形中心的负责人出面,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协商,与受害人家属方面达成了54万元的赔偿协议。

  据介绍,根据《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在该案中,刘某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和医师资格证取得虚假的医师执业证,其行为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已触犯《刑法》第 336条规定,故依法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半岛都市报 文/记者 高丽 本报通讯员 梁佳 杨晓颖

(责任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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