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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夫之妇情人家煤气中毒死亡 生还男被判赔75万

来源:现代金报
2011年09月08日02:07

  去年大年廿九晚上,已结婚生女的林雨下班后,留宿在情人许哲家。谁知突遇煤气泄漏,林雨中毒死亡,而许哲幸免于难。

  事后,林雨丈夫、女儿和父母将情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昨日,江北法院一审判决赔偿75万。

  通讯员 诸葛宁 记者 郑振国

  有夫之妇会情人

  留宿时煤气中毒死亡

  林雨和许哲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培训期间,两人成了情人关系。许哲单身,而林雨有家庭,还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去年大年廿九那天晚上,两人加完班已经快十二点了,之后回了许哲家。在家里,许哲用煤气灶烧了一顿宵夜。吃完宵夜,两人去卧室睡觉。

  许哲睡得很不舒服,中途醒来发现自己大小便失禁,摔倒在地板上。随后,他摇摇晃晃起来拖地,又推了推林雨,结果没反应,就继续爬上床睡觉。

  这一觉直到第三天中午十二点才醒来,一共睡了34个小时。当许哲醒来时,才发现旁边睡着的林雨情况不对。于是,他连忙拨打120,经急救医生确认,林雨没有脉搏和呼吸、心跳停止,已经死亡。

  经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进行鉴定,确定林雨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对此,公安经审查认为,许哲没有犯罪事实,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生还男子无需负刑责,但要负民事责任

  这一事情的发生,给许哲和林雨家人都造成了极大痛苦。

  许哲老父亲知道后一急之下过世了,而林雨父母则失去了独生女,林雨丈夫,更是既要承受失妻之痛又要承受妻子外遇的痛苦,更何况他们的女儿只有三岁。

  为此,林雨的父母、丈夫和女儿一怒之下将许哲告上法庭,认为林雨躺在许哲的身边死亡,与许哲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当使用燃气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求他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近百万元。

  在法庭审理时,双方对于林雨的死亡并没有异议,但她的死,与许哲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份额,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经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现场勘验,并结合许哲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相关内容,法院审理后确定:

  1、在事发当晚许哲和林雨均未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

  2、在事发当晚许哲曾经使用煤气灶炒年糕、烧水半小时左右;

  3、许哲平时对煤气灶的阀门从来不关,热水器的阀门很少关,想到了才去关一下;

  4、许哲平时基本上不开门窗且事发当晚开着空调并把门窗都关上了,即事发当时许哲住处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

  因此,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哲上述行为导致在相对封闭空间中一氧化碳浓度增加,而处于该空间内,虽然基于个体差异,两人中毒轻重不同,但许哲的行为与林雨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仍然能够确定。

  是否存在过错?

  林雨家属认为,许哲没有照顾好林雨,存在过错。而许哲则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

  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使用煤气灶时应当打开门窗保持通风状态,使用煤气灶完毕后应当关闭阀门,这既是一般的安全常识,而许哲在使用煤气灶时忽略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另外,许哲曾苏醒过一次,发现自己从床上掉落到地板上,并且发现林雨睡在床上没盖被子、枕头边有呕吐物。再加上他也曾推过林雨,发现林雨未醒也未有反应。

  对此,法院认定,许哲应当意识到林雨可能已经出现损害结果而采取相应措施,这是基于一般人应有的正常认识,而他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睡觉,错过了抢救林雨的时机,对林雨的死亡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多少民事责任?

  林雨家属认为,许哲对林雨之死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索赔百万元。

  昨日,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确认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义务,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本案中,二人行为均既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为此,江北法院审理后,酌情确定许哲对因林雨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昨日,江北法院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许哲赔偿四位家属因林雨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5万元。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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