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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访条例草案删除禁用令人恐惧道具条目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阮晓光
2011年09月08日14:08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下月起正式实施 草案中部分惹争议内容被删除

  本报深圳讯 (记者阮晓光)昨日,备受各方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通过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并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发现,在正式公布的《条例》中,曾出现在一审稿中多条备受争议的禁止条目几乎都被删除。

  根据该《条例》,深圳将建立起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将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走访信访人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以此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两项规定

  信访信息及时通报

  信访纳入绩效考核

  《条例》规定,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及时输入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利用信访工作信息系统报告或者通报信访工作信息情况。信访部门可以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进驻联合接访场所,为信访人和信访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

  为保证信访工作的开展,《条例》明确将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要求国家机关建立相关的信访制度。如:《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建立信访事项快速调解机制,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要求建立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待信访人来访,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职务。

  为了更好地发挥广大市民对信访工作的监督作用,《条例》还要求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

  重点关注

  共同信访事项

  走访人数受限

  在信访事项提出方面,《条例》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如果是多人提出的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则应当推选代表,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还可以适时举行信访听证会,包括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经处理、复查后仍然不服的;信访人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或是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依法管理

  侮辱机关工作

  人员或受处罚

  在鼓励市民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如果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扰乱公共秩序,也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条例》中看到,这些禁止的信访行为具体包括: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区域,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和交通要道,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的;滞留、占据信访接访场所;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纠缠、侮辱、殴打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

  原草案中多条

  争议项被删除

  记者通过对比在今年2月提交的《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一审稿,发现正式公布的《条例》将多条备受争议的禁止条目全部删除。

  “不得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等方式上访”

  (删除原因: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提出,存在着表述主观,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

  “需要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用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删除原因:有委员提出,该条款是对信访人权利的限制,甚至是对传染病人的歧视。)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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