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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九月工资扣税标准不一 国税总局称按新标准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年09月08日16:30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据媒体7日报道,进入9月以来,北京、上海等地均有纳税人反映,9月份拿到手的8月份工资,仍按照2000元而不是按照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计征个税。为此记者咨询了不同税所,发现不同税所给出的解释有两个版本。该报道出街后立即引起热议。国家税务总局也于当天下午1时多做出回应:在其官网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明确这种情况应该按照3500元标准计税。

  北京上海:

  执行与解释不一

  据东方网日前报道,上海有纳税人9月领取的8月工资,有的是按照2000元减除费用标准计征个税,有的则按照3500元计征个税。对此,上海12366财税咨询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尽管新政策已经出台,但9月的报税系统仍未跟上。

  而新京报则报道,有读者徐先生不解为何9月5日拿到的8月工资,仍与7月工资一样,是按照2000元减除费用标准计税?9月5日发放的8月份工资,究竟算是“8月实际取得”还是“9月实际取得”?带着这个疑问,记者致电两家税务所,一家税务所回答:“这算是8月份实际取得,适用于旧税法。”另一家税务所给出的答复却截然相反:“9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都按新个税法纳税。”

  国税总局:

  均应按3500元标准

  其实,对于新个税法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的适用时间问题,税务总局在8月5日发布的今年第46号公告中已明确: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也就是说,是否按3500元抵扣个税,“实际取得”的时间是关键。而“实际取得”的时间,是指员工实际拿到工薪的时间,而不是取得的工薪的归属期间。

  9月7日,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如某单位8月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薪金,均按2000元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9月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按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穗地税局:

  并未出现执行标准不一

  7日,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反映说有执行标准不一的情况。

  据了解,由于广东省地税局和广州市地税局早在8月中旬即就此在媒体上展开积极宣传,9月1日还在当地各大媒体和税局官网上发布了通告;同时,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客户端软件)升级工作也已经在9月1日正式启用。因此,在广东,并未出现有关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执行不一的情况。

  严丽梅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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