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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征地拆迁慎用强制执行 遭遇自焚应停止

来源:新京报 作者:邢世伟
2011年09月10日04:14
2010年4月1日,海口市琼山区组织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及府城镇干部职工700多人,对当地村民的违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2010年4月1日,海口市琼山区组织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及府城镇干部职工700多人,对当地村民的违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征地拆迁案件,法院应慎用强制执行手段。

  《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通知》称,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焦点

  社会风险未评估不予受理

  《通知》规定: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表示,目前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拆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是走过场,法院也迫于政府部门的压力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上“开绿灯”,造成了恶性拆迁事件的发生。

  严格控制诉讼中先予执行

  《通知》规定: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执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

  【解读】 何兵表示,在拆迁案件中,有的行政部门迫于上级政府限时拆迁的压力,在法院还未裁定准许强拆时,已开始了强拆准备,有的甚至绕过司法程序直接非法强拆,这是非常恶劣的。法院应在被拆迁人提起诉讼时充分介入,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

  强执遇极端行为应停止执行

  《通知》规定: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解读】 何兵认为,以往国内接连发生政府部门强制拆迁发生自焚等恶性事件,说明政府在强制拆迁过程中过于“强硬”,有的甚至漠视被拆迁人的生命。被拆迁人自焚后,拆迁仍然进行,这是很不人性的。规定旨在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中办、国办转发通知,一个地区连发强拆案,将追责上级领导

  6起强拆案件 44干部被问责

  本报讯 (记者王姝)严禁行政强制拆迁;坚决杜绝暴力拆迁。一个地区如连发违法违规强拆案件,上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将被追责。近日,中办、国办转发监察部等四部门《关于6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提出了上述要求。

  《通知》通报了6起强拆案件的处理结果,共计44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其中,副省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18人;乡科级以下干部21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25人。

  《通知》要求,严禁行政强制拆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群众搬迁;坚决杜绝暴力拆迁。

  《通知》指出,凡地方政府有关领导批准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的,一律依法严肃问责;对一个地区连续发生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的,要依法追究上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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