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满达)前日,市民林先生反映,他在家乐福超市汉阳钟家村店,发现未开封的挂面内竟有许多黑虫子。
林先生介绍,前日下午2时许,他到该超市购物时,发现一筒800克的“椒中骄高筋圆面”内有好几只黑虫子在爬。他询问超市工作人员时,对方说:“很正常。”于是,林先生花5.9元买下一筒挂面,随后拨打本报热线反映此事。
记者看到,面条的密封包装袋内果然有小黑虫爬来爬去。包装袋上注明,该面条生产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生产厂家为东西湖区辛安渡一家食品公司,并标注有“本产品出厂时经严格检查,确保品质优良”的字样。
该超市客服经理表示,愿更换林先生手里的面条,并以原价5倍的价钱进行赔偿。但林先生坚持要见厂方代表。
当晚,林先生与厂方代表协商未果,离开了超市。林先生称,他向厂家提出“一条虫赔100元”的要求,对方没答应。
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法律人士。湖北典横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林先生在发现黑虫后仍购买该挂面,但是,他仍然是一个消费者,可以索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不过,林先生“一条虫赔100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