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一审被判死刑
新快报讯 2011年9月13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对“7·18”、“7·30”两起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阿布里克木·艾山、穆合太尔·艾山、买买提尼亚孜·吐尔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阿布都拉·艾力、图拉普·买买提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自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先后在乌鲁木齐市、和田市对被告人阿布都拉·艾力、图拉普·买买提等多人进行培训,形成以被告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为首的暴力恐怖组织,并多次密谋在乌鲁木齐、喀什、和田等地实施暴力恐怖活动。2011年7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带领组织成员,携带斧头、砍刀、燃烧瓶等作案工具,暴力袭击和田市公安局纳尔巴格派出所,杀害1名联防队员和2名人质,致两名无辜群众重伤、轻伤,打砸、焚烧派出所及周边商户财物,造成财产损失367760元。在处置过程中,又致一名武警战士牺牲,一名特警和一名联防队员受伤。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阿布里克木·艾山、穆合太尔·艾山、买买提尼亚孜·吐尔逊等人经多次密谋,建立以买买提艾力·提力瓦尔迪(系“7·30”案件首犯,被击毙)为首的暴力恐怖组织,并购置犯罪工具、学习制爆技术、非法制造爆炸物,预谋、策划在喀什市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2011年7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阿布里克木·艾山与吾拉音·买买提(已死亡)在喀什市美食街路口劫持一辆货车并杀害驾驶员后,驾车冲撞并下车持刀砍刺无辜群众,造成8死31伤。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穆合太尔·艾山等5人携带刀具,驾乘装有爆炸装置的电动车至喀什市香榭大街,砍杀无辜群众,引爆电动车上的爆炸装置,致5人死亡、10名群众及3名公安民警受伤,造成财产损失187008元。(据《新疆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