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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出台新规 肇事逃逸受害者可申请救助基金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9月15日05:30
车祸现场。资料图片
车祸现场。资料图片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前日,广东省交管局公布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有望明年4月1日起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进行了扩大。据悉,除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救助外,实施细则首次将“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也纳入了救助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可以申请救助基金。省交管局表示,如果市民有意见,可于10月14日前反馈至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文/记者 王鹤 记者杜江摄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也可申请救助基金

  广东省实施细则扩大了救助的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可以参照细则。

  肇事逃逸受害者可申请救助基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申请救助资金: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义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通知书》送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公安部门就要主动介入帮助受害者。

  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申请的,应当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将垫付

  《征求意见稿》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当地地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地级以上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交管局介绍,国家五部委规定的范围是抢救之日起72小时的费用。从实践情况看,部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时间将超过72小时,若完全局限在72小时,将影响部分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因此广东省将时间延长至7日;另外,从实际情况看,按ICU一天费用约8000元计算,7天的费用大致为6万元。

  医院不得因钱停止或延误抢救

  保险公司3天内要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县级救助基金对发生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丧葬费用依法进行垫付。交通事故发生地不明确的,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所在地的救助基金垫付。机场、港口等非地方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抢救、丧葬费用由抢救和殡葬机构所在地的救助基金垫付。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应及时垫付抢救费用;责任不明确的,应当首先在无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在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3日内足额垫付抢救费用。

  对保险公司不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的,保监部门应当予以处罚或建议上级保监部门予以处罚。保险公司多次不及时足额支付、结算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资金使用情况时,一并将该保险公司拖延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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