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金华9月17日电 9月15日,因在尤某、童某和甘某等三人因在“9.14”某高层酒店火灾事故中存在过失行为,依法被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消防大队处以十五日和五日的行政拘留,由武义县看守所执行。
9月14日下午15时18分,位于温泉路与武阳路交汇处的正在装修中的原香格里拉酒店22层西北角突然起火,接到报警后,消防大队立即出动4辆消防车24名消防官兵赶赴火灾现场,火势于15时28分被控制,火灾无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后,当地消防部门迅速介入事件调查,对单位的负责人及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询问,并通过现场勘查,查明起火原因是由于承接酒店广告牌安装的新义广告公司两名电焊工童某和甘某在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况下,9月14日下午违章动用电焊在顶楼安装广告字牌时,未采取防火措施,掉落的火星将22层内部引燃引发火灾。而新义广告公司管理人尤某明知两名电焊工没有取得电焊资格证,还指使他们进行电焊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文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据查证,两名电焊工均属于无证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童某和甘某在安装广告牌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两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发火灾,大队依法对两人作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尤某的行为已构成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情形,大队依法对其处以十五日的拘留,尤某表示将深刻吸取此次教训,不断加强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切实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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