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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购物被老鼠咬伤 大型超市被判赔偿6000余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9月19日15:45
  吕女士在某大超市购物时,竟被一只老鼠咬伤了脚。为此,吕女士将超市告上法院。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吕女士误工费12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0年6月28日中午,吕女士在被告卖场购物时,被卖场里突然蹿出的一只老鼠咬伤了左脚。

  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带吕女士去医院进行了治疗,并一连多天注射了狂犬疫苗。

  据吕女士讲,她原计划于近期怀孕,并为此做了一年多的生理和心理准备,但因为此次事件怀孕时间只能拖延。

  吕女士认为,被告未尽到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因此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误工费168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日后自己发生任何由此次事件导致的病症及损害,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法庭上,被告超市一方面承认支付了吕女士就医过程中的全部医疗费和交通费,一方面又认为,吕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受伤原因,其所说的被老鼠抓伤或咬伤的情况,他们无从确认,因此对吕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据悉,事发后,超市已向吕女士出具了《意外情况记录单》,记录了顾客信息、事发时间、事情经过、处理结果及赔偿金额等,上面有值班经理的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可了该事件的真实性。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被告对吕女士在其卖场内购物时,被老鼠抓咬伤的事实应系属知晓。被告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疏于管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当对原告的损害进行赔偿。(记者张蕾)

  作者:张蕾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U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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