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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小伙向警方投案 自称为“疯宝马”肇事司机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2011年09月21日07:02
  记者 赵磊

  晨报讯 昨晚,一名20岁左右的安徽籍男子向警方投案,自称系此前一天发生在浦东新区的“疯宝马”事故肇事司机。

  前晚7时43分左右,一辆沪C牌照的宝马320i轿车行驶至金京路近金海路附近时,先后撞上行道树和一工厂大门,并与4辆助动车相撞,造成1死3伤。事发后,肇事司机弃车逃离,警方随后展开全力追捕。截至发稿,警方正在对投案男子进行身份甄别,对事发过程及细节进行核实。事故原因及相关证据的采集、核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据了解,包括司机在内,宝马车内当时共有4人。肇事司机是一个年轻男子,当时驾驶座和副驾驶座的安全气囊都已经弹了出来。肇事司机从副驾驶座一侧车窗爬出来后,和同车的人跑到马路对面,拦下一辆出租车逃跑。

  车祸发生后,司机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的原因成了市民关注的焦点:是否涉嫌无证驾驶、酒后驾车、操作失当、车辆故障等原因均被提及。一名老司机分析说,同样是全责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肇事者有逃逸情节,刑期可在3-7年间,但只要事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又能积极向受害人家属善后理赔,司法实践中仍然可能判3年左右。但如果是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则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10年以上、最高为死刑的判罚,所以只要避免被警方掌握“酒驾”的情节,肇事司机就能逃避相应的重罚。另外,如果车主醉酒肇事,其肇事造成的车损、人员伤亡均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交强险限额以外),所有的事故善后都将由酒驾司机自行承担,这也促使不少酒驾司机选择先逃跑再投案,以确保高额理赔的偿付。

  一名律师认为,酒驾肇事者先逃再投案的行为,并不能逃脱法律制裁。因为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的法定从重情节,而投案自首属于酌定从轻或从宽的情节,在司法机关掌握肇事者存在利用“先逃再投案”来规避罪责的证据时,完全可以不对肇事者采用从轻、从宽的判罚。“先逃再投案”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警方采集其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查。但即使没有对肇事人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结论,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掌握肇事人事前饮酒的其他间接证据,并能形成证据锁链,仍然可以对其认定酒驾情节。

  作者:赵磊 (来源: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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