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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全免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基本药物费用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乾
2011年09月23日02:50
  本市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住院等使用基本药物将予以全免,而且将对当事人直接免费,所发生的费用由政府部门之间内部结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草案新增规定要求,本市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信息系统。

  >>修改1

  住院基本药物拟全部免费

  重性精神病患者一般需要终生服药,但因多数患者无工作、无经济来源,长期药费支出对其家庭来说是不小的经济负担。

  对此,修改草案一审稿曾规定,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门诊基本药物免费制度。对此,法制委员会认为,服用基本药物是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保障,不应只限定于门诊,而应将住院的基本药物也予以免费。

  对于结算方式,法制委员会强调,该项制度的具体操作应当考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便利,对当事人直接免费,所发生的费用由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内部结算,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就此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因此,草案修改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

  >>修改2

  建立残疾人信息系统

  准确掌握残疾人的相关数据是制定残疾人保障政策措施的前提。而目前的情况是,本市到底有多少残疾人并无确切数据。

  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建立相关机制摸清残疾人底数,深入分析不同类型残疾人的需求,保证残疾人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此意见,草案增加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信息系统的内容,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信息系统,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修改3

  企业吸纳残疾人不能“交钱了事”

  本市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保证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有的用人单位并不选择安排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就业,而是选择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替代措施,如此,解决残疾人就业的目的就未能实现。

  基于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作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措施,而不是替代措施,应当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实质性就业。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设定了残疾人推荐制度,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向安排残疾人未达规定比例且有适合岗位的用人单位推荐有相应劳动能力技能的残疾人。

  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此一来,用人单位将必须真实吸纳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而不能再“交钱了事”。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均据本报记者孙乾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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